何勤華:最近有點兒煩
來源:法制日報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5/21/content_136458.htm
“最近有點兒煩,有點兒煩,有點兒煩;我看那前方,怎么也看不到岸……”
曾幾何時,大街小巷、老老少少都會哼哼的這首周華健的《最近有點兒煩》,沒
想到成了上海華東政法學院何勤華院長近日來真實的生活寫照。
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米良突然將華東政法學院的何勤華院長和該院李秀清教授告上法庭,認為何、李二人主編的《東南亞七國法律發達史》涉嫌侵權,讓向來低調處事的何院長備感意外,很是煩惱。
說來也是,這事兒擱誰身上誰不煩?就算是你有千般理由辯解,可怎么也抵不過網絡媒體的萬般傳播!
嗨!一個字,“煩”,兩個字,“特煩”。
事情起因于2005年3月11日,研究東盟國家法律的米良發現了一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發行的《東南亞七國法律發達史》一書,翻閱后不禁大吃一驚,在該書第八章關于越南法的研究文章中,其中很多內容與他在2000年發表的論文和多年編輯翻譯的學術文章十分相似,因而在昆明中院提起訴訟。
對于這起訴訟,《都市時報》報道何勤華曾表示感到很意外,他承認由于語言方面的障礙,自己沒有研究過越南法,但他認為書中第八章已經有六十多處注明了作者來源,完全可以說明這是米良的研究成果,他沒有侵害米良著作權的意思;他認為學術研究應該可以進行整合,他的很多研究成果也被別人引用但他并沒有去追究對方的責任。
引用過多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涉嫌抄襲?我們已經不可能從法院的判決中尋到答案,因為據可靠消息透露,何勤華已經與米良達成了和解,米良撤訴了。
閑聊時曾有圈內人士說,這種方式對何勤華、對米良、對法院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來說,都不失為上策。
目前學界沒有統一的學術規范,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學術引用條例,沒準兒過幾天又有哪一個名教授被告侵權呢,這都是說不準的事兒。
今天你煩,明天也許他煩。
問題出哪兒了?美國法律界有最通行的引注標準《藍皮書:統一注釋體系》(簡稱藍皮書),我們有統一規范的一套引用標準嗎?
學術引用:呼喚中國版的“藍皮書”
□賀衛方:學術引用需要遵守十條倫理規則
□蔣浩:呼吁盡快建立法律引注體系
□羅偉:美國四所大學打造了法律界《藍皮書》
本報記者蔣安杰
這幾年可真是不比從前了。記得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在北大法律系讀書的時候,大家都囊中羞澀,手里捧本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書包里裝著本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愛彌兒》,可都是從北大圖書館用那張幾乎爛了的圖書卡續借了幾回才享有的尊貴。那時的大學生張口說“Hellow”還有些費勁呢,天天抱著本西文法律書苦讀,如果不是我孤陋寡聞的話,聽說的還真不多,見都沒見過原著,更別談翻譯和出書了,誰又去理會什么引用的規范?
哪兒像現在啊,外語好的出譯著,外語不好的出編著,導師出名著,學生出專著,到書店看看,法律書琳瑯滿目,讓人眼花繚亂。
出書就出書吧,各出各的,誰也礙不著誰,別你看我不順眼,我看你不服氣。
學界可不是這樣的,讓北大的賀衛方教授把一件事兒說給你聽聽。一次研討會上,一位女學子(據說翻譯了一本書)激昂地說道:“我覺得現在有些學者出書總是引用很多別人翻譯的東西,這樣并不能體現自己的學術價值,建議大家都去讀外文原版!
都去讀原文,你翻譯的書又給誰看?
細細琢磨,其實那個女學子想表達的可能并不是不讓你讀她譯的書,而是不希望你引用她譯的書,或者說引一點可以,不要引用得太多?偠灾蠹铱赡芏己荜P心統一學術引用規范的問題。
為此,記者近日特別采訪了《中外法學》主編賀衛方教授、法律出版社社長助理蔣浩先生和2000年開始利用暑假回國推動法律編纂和法律引注規范、時任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副圖書管理員兼講師的羅偉先生。
賀衛方教授對記者說,關于引用的倫理規則,盡管人們越來越多地意識到其重要性,不過側重規范本身的討論文獻卻并不是很多。
賀衛方:學術引用的十條倫理規則
引用是要有倫理規則的,我總結了十條,希望成為引玉之磚。
第一條:學術引用應體現學術獨立和學者尊嚴。
解說:作為學者,在學術寫作的過程中,應當在各個環節遵循學者的職業倫理,需要對學術研究事業心存虔敬,抵御曲學阿世,將研究作為迎奉權貴的不良風氣。在引用環節上,所有征引文獻都應當受到必要的質疑,而不是當然的真理,事實上,是否存在這樣的懷疑精神,乃是學術引用與宗教或準宗教式宣傳的引用之間的重要界限。
第二條:引用必須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斷章取義。
解說:無論是作為正面立論的依據,還是作為反面批評的對象,引用都應當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當然,從解釋學的道理而言,這是不大容易達到的一個目標。首先是作者表意的過程是否能夠曲折妥帖地達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懷疑的,所謂“常恨言語淺,不如人意深”;接下來的問題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讀者與文本之間的互動中產生的,讀者本身的價值預設會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義卻因人而異,所謂“感時花濺淚,恨別鳥驚心”。
不過,這種解釋學的言說若走向極端,則不免有“子非魚,安知魚之樂”的不可知論之嫌。
第三條:引注觀點應盡可能追溯到相關論說的原創者。
解說: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礎上的新作,需要對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觀點的發軔、重述或修正過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則,張冠李戴,不僅歪曲了學術史的本來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關思想學說本身在輾轉之間受到歪曲。其實,對于思想或學術譜系的認真梳理,清楚地區別原創與轉述,正是一個研究者的基本功,通過引文,寫作者的這種基本功是否扎實往往可以清楚地顯示出來。
第四條:寫作者應注意便于他人核對引文。
解說:不少文獻存在著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間在頁碼標注甚至卷冊劃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將所引文字或觀點的出處給出清晰的標示,勢必給讀者核對原文帶來不便。
第五條:應盡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刪,必須加以明確標注。
解說:為了節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個事項為讀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刪。通常增加的內容應以夾注的方式注明;刪節則通常使用省略號。
刪節之間,引用者應留心避免令讀者對引文原意產生誤解。
第六條:引用應以必要為限。
解說:學術研究須具有新意,引用是為了論證自家觀點。因此,他人文字與作者本人文字之間應當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過度引用,尤其是過度引用某一個特定作者,勢必令讀者產生疑問:“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讀原著呢?”總之,所謂過量引用與其說是量的問題,不如說是必要性的問題。
第七條:引用已經發表或出版修訂版的作品應以修訂版為依據。
解說:在作品發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訂版,或者改變發表形式時———例如論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訂,術意味著作者對于原來作品的觀點、材料或表述不滿意,因此應以代表著晚近作者的看法或思想的版本為依據。不過,這條規則有一個限制,如果引用者所從事的恰好是對于特定作者學說演變的研究,則引用此前各種版本便是必要的。
第八條:引用未發表的作品須征得作者或相關著作權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發表成為多余。
解說:學術研究中經常需要引用尚未公開發表的手稿、學位論文、書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關文獻的標題、作者等技術信息,對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要征得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同意,這是為了確保尊重作者對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權利。尤其是私人書信,不經同意的發表足以侵犯我國民法所保障的隱私權,引用時更需慎之又慎。
第九條:引用應伴以明顯的標識,以避免讀者誤會。
解說:引用有直接與間接兩種,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號,間接引用應當在正文或注釋行文時明確向讀者顯示其為引用。引用多人觀點時應避免籠統,使讀者可以清楚區分不同作者之間的異同。直接引文如果超過一定數量,應當指示排版時通過技術方式為更清晰之顯示。
第十條:引用須以注釋形式標注真實出處,并提供與文獻相關的準確信息。
解說:引用時的作偽常常表現為注釋中的出處信息的虛假,例如掩蓋轉引,標注為直接引用。另外,近年來一些作者引用譯著時喜歡引中文版卻標注原文版。邊碼(邊白處標注的原著頁碼,以便讀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在注明出處時的作偽。將轉引標注為直引,將自譯著的引文標注為來自原著,不僅是不誠實的表現,而且也是對被轉引作品作者以及譯者勞動的不尊重。
蔣浩:呼吁盡快建立法律引注體系
現代法學學科的迅速發展及學術產品產出量的增加,使專業出版社的編輯對一部作品的學術標準的評判十分困難,法律專業更有其特點,那就是部門法學之間的專業隔閡很大,僅了解基礎法學理論還不能對各學科的前沿理論問題進行判斷,特別是涉及到理論見之于實踐的問題,編輯受學識及職業特點的限制,也大多無從對上述標準作出判斷。而一部作品的理論積累與創新是出版者所追求的目標,也是一部作品具備廣泛復制、傳播所具備的基本資格。
早期編輯在圖書館翻閱大量學術書籍來查閱一部作品觀點的創新性的方式現在看來顯得很原始,而現今大量作品的產出或稱“知識生產機器”(鄧正來語)的高速運轉,也使得采用上述原始方式已不可能。
專業編輯時常面臨著大量的選擇,而建立法律引注體系來明示知識的積累、借鑒與創新,對學者、出版社編輯都十分有益。
各出版社、期刊雜志社都有自己的援引要求,但相對簡單的援引要求及各單位之間援引要求的不統一造成了作者無所適叢的局面,而對文獻援引范圍規定的局限性可能在誤導學術研究的方式。
我們可以將這種現狀推脫到整個的學術環境中去,但出版社對出版物學術規范的要求影響到學術界的產品產出方式,也許是出版人所追求的一個使命。由出版人組織去倡導、建立統一的法律文獻引用注釋標準,從作品被采納,將被大量復制并廣泛傳播這一角度來說,也是有效可行的,當然我們需要學界的大力支持與推廣。
了解到法學創作不僅僅依賴其他學者的觀點、結論,我們還要將眼光放在大量的司法判例及現行法律規范上。蘇力曾說,法律是要解決實際問題的,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制需要大量的司法實踐問題來進行理論的分析,單憑二次文獻的援引還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
我們應該盡快建立法律引注體系,催生中國法律匯編的法典編纂化及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的判例編輯制度,同時也使得援引出處更加標準化,更具權威性。
羅偉:美國四所大學打造了《藍皮書》
美國的法律學術和實務界對引注要求相當嚴格,法律文書中作者所講的每個觀點或主張都必須引之有據。
第一部關于美國法律引注的標準手冊是一本由美國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編委出的稱為《引注規則》的小手冊,而美國法律引注體系統一化的開始則可追溯到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前院長ErwinGriswold。
1926年當他還是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時,就開始編印出了一套統一法律注釋體系的手冊,即第一版的《統一注釋體系》,供《哈佛大學法學評論》編委會使用。后來為了編輯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魯、哥倫比亞和賓西法尼亞這四所大學的法學評論的編委聚在一起,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使用的《統一注釋體系》基礎上,重新修訂了《統一注釋體系》,并于193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統一注釋體系》,供法律界參考采用。
1991年出版的第15版《統一注釋體系》,因其封面改用藍皮,所以改名為《藍皮書:統一注釋體系》,此后,《統一注釋體系》一直被簡稱為《藍皮書》。
目前,最新版的《藍皮書》是于2000年出版的第17版,其篇幅有365頁之長。
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戰《藍皮書》的引注標準是《芝加哥大學法學引注手冊》,最早是以附錄的形式,附在一篇名為“再見吧《藍皮書》”的法學評論文章之后,作者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一位法官。但因為《芝加哥手冊》太簡單,無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沒有得到多少人采用,1989年后,該手冊就不再被修訂出版了。
20世紀九十年代,因著電子出版的發展,美國又開始了新一輪的法律引注修改運動。為了滿足司法界對修訂統一法律引注標準的需要,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在1994年成立了一個引注方式臨時工作小組,于19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小冊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
截至2004年,《通用引注指南》已得到了美國十六個州法院和聯邦第六巡回法院的采納!锻ㄓ靡⒅改稀冯m然還沒有被廣泛采用,但它的影響不小。
隨著圖書出版方式的變化、信息傳播載體的進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斷地改進。
我認為,美國的法律引注經驗對中國統一法律引注的標準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從美國的經驗看,以下原則值得注意:一是引注規則不要太苛求;二是引注格式不可太繁瑣,前后要一致;三是不同的法律文書都應采用同一引注標準;四是引注手冊或指南要簡單明了,容易使用;五是合理使用縮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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