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泉民初字第11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4-30)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8)泉民初字第11號
原告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舒至嘉園4號樓1006室,現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9號東環廣場A座寫字樓2B-E。
法定代表人王澤敏,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林少東,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泉州市鯉城蜘蛛網吧,住所地泉州市崇福路商業大廈7、8、9號店。
代表人蘇智強,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鳳州,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略)。
原告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被告泉州市鯉城蜘蛛網吧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對《賭場風云》、《布衣神相》、《法證先鋒》等三部電視劇作品所擁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3、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保證今后不再侵犯本案原告訴及的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
二、被告按每部電視劇作品100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共計3000元;
三、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侵權責任;
四、上述賠償金被告應在雙方簽署調解書時交付;
五、本案受理費因調解結案減半為275元,由被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林 瑋 珊
代理審判員 鄭 程 輝
代理審判員 陳 銅 堅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東 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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