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泉民初字第116-2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4-29)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8)泉民初字第116-2號
原告(反訴被告)石獅市拼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北環城路拼牌(中港)大廈。
法定代表人洪建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慶華,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初人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過境公路5號(里垟大廈)。
法定代表人葉多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小勇,北京市鼎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石獅市拼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溫州市初人服飾有限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溫州市初人服飾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反訴。經本院通知,反訴原告溫州市初人服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預交反訴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訴原告溫州市初人服飾有限公司自動撤回反訴處理。
審 判 長 林錫平
代理審判員 鄭程輝
代理審判員 陳銅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東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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