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泉民初字第158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8-6)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7)泉民初字第158號
原告廈門市財富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后埭溪路28號皇達大廈22樓F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江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洪建章,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羅健平,該公司職員。
被告泉州市洋洋禮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北峰工業區招賢路口。
法定代表人吳青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俊鋒,該公司職員。
案由:商標代理糾紛
原告廈門市財富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一家經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登記成立,專業從事商標法律服務的代理機構。2006年9月29日,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辦理通過馬德里途徑在EM歐盟、US美國2個國家(地區)申請國際分類表第20類“YOUNG GIFTS”商標國際注冊事宜,約定代理費為2500元,簽約時支付,其余費用以國際局的催繳通知為準。隨后,原告及時代理被告向國家商標局報送有關文件。國家商標局受理并轉報國際局,國際局通過國家商標局向原告轉來《商標國際注冊收費通知書》和《翻譯收費通知書》,要求被告支付本次國際注冊相關費用:①基本注冊費人民幣4245.2836元;②單獨規費人民幣16877.1152元;③國際注冊手續費人民幣280元,前述三項費用合計人民幣21403元整,該費用已經由國家商標局從代理組織即原告在國家商標局的帳戶上直接劃走。原告及時向被告轉送了國際局和中國商標局的通知文件,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相關款項,被告一直無故拖延,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無奈之下,委托福建華忠盛律師事務所于2007年3月19日向被告出具《律師函》,要求被告在接函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和妥善處理,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標國際注冊費用合計人民幣21403元整,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于二OO七年八月六日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原告同意收取被告的商標國際注冊代理費為人民幣500元,即原約定的國際注冊代理費人民幣2500元減為500元。
2、被告于2007年8月6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商標國際注冊費人民幣21403元,原告保證以后不會就被告在本案中的商標國際注冊一事再向被告收取有關費用。
3、上述兩筆款項對抵,被告應于2007年8月6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幣19403元。
4、、原告保證在收到國際局或商標局寄送的被告的商標國際注冊證的7日內把該證寄送給被告。
5、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92.5元由被告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王佳華
代理審判員 鄭程輝
代理審判員 陳銅堅
二○○七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東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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