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與楊新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6-27)
李梅與楊新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 1348 號
原告:李梅,女,1972年5月16日生,土家族,務農,住(略)組。
被告:楊新,男,1973年9月29日生,土家族,務農,住(略)。
原告李梅與被告楊新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梅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3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1997年1月24日在新安鄉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后同居生活。生育一個女兒楊娜。被告于1999年外出務工,至今未歸,未與家人聯系,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故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未提出答辯意見及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1993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1996年12月10日在原黔江新安鄉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后同居生活。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楊娜,現隨原告生活。被告于1999年外出務工,至今未歸,未與家人聯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添制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黔江區石家鎮關口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原被告及楊娜常住人口登記卡、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于1999年外出務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互無聯系近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可隨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現不支付子女撫育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李梅與被告楊新離婚。
二、婚生子楊娜隨原告李梅生活,被告楊新現不承擔子女撫育費。
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明生
人民陪審員 陳云和
人民陪審員 張 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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