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泉刑初字第167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06-10-27)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6)泉刑初字第167號
公訴機關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士勇,男,1956年7月30日生,身份證號碼為:(略),漢族,中共黨員,大專文化,原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現住(略)。2006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伯庭、楊海,江蘇徐州金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徐泉檢訴字(2006)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士勇犯受賄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建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士勇及其辯護人王伯庭、楊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征管科科長,督察科科長及主任助理期間,利用為房地產企業謀取減免墻改基金、免收滯納金及返退墻改基金等便利,先后10次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徐州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徐州潤源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徐州市大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67428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士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崔士勇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辨稱:
指控的第2起關于先后兩次收受萬隆房地產有限公司楊勝杰的30000元錢不屬實,其實際只收到5000元,而非30000元;指控的第3起,是在事情辦完后,大家都成為朋友了,因其生病住院送的2000元。
被告人崔士勇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
指控的第2起收受楊勝杰20000元的事實不清;指控的第3、5、6、7起,均為事后受財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指控的第8起,行賄人杜長海沒有提出具體的請托事項,被告人崔士勇也沒有為其謀取任何利益,故該起屬于非法所得,不應認定受賄犯罪;偵查機關僅掌握被告人崔士勇收受萬隆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楊勝杰30000元的犯罪事實,其余9起均是被告人主動交代,依法應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征管科科長,督察科科長及主任助理期間,利用為房地產企業謀取減免墻改基金、免收滯納金及返退墻改基金等便利,先后10次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徐州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徐州潤源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徐州市大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67428元。分述如下:
1、1996年年底,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征管科科長期間,在為江蘇永業集團辦理奎山鋼窗廠附近工地墻改基金繳納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李剛賄賂人民幣1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關于其在擔任墻改辦征管科科長期間,收受永業集團公司經理李剛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的事實;證人李剛的證言,證實其公司在辦理奎山鋼窗廠附近工地墻改基金繳納過程中,向崔士勇行賄1000元的事實;書證:墻改基金收據。
2、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征管科科長、督察科科長及主任助理期間,在查處徐州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墻改基金繳納違規問題的過程中,先后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楊勝杰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0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關于其在擔任墻改辦征管科科長、督察科科長期間,兩次收受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勝杰賄賂的人民幣30000元,其中:第一次收20000元,第二次收10000元的多次供述。證人楊勝杰的證言,證實其公司在開發祥和小區工程時,因沒交墻改基金,被墻改辦查到并申請法院執行,后其找到了崔士勇,并給崔士勇20000元錢;后又因開發世紀錦園未按規定交納墻改基金被起訴到中級人民法院,由于崔士勇協調的比較滿意,后又送10000元錢給崔士勇的事實經過。書證: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商品房買賣合同、記帳憑證等。
3、2002年6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期間,在為徐州市九里山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漢城小區辦理免收墻改基金滯納金的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劉林龍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關于九里山房屋開發公司在開發漢城小區時,因墻改基金的問題該公司經理劉林龍找到其,事后沒多久,在其生病住院時劉林龍給了2000元錢。證人劉林龍、張彭城的證言,證實因其開發公司欠交墻改基金的問題找崔士勇協調,事后沒多久聽說崔住院了,在看望時給他2000元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收費收據憑證等。
4、2002年夏天,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期間,在為徐州市九里區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三環西路民馨園辦理免收墻改基金處罰金的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宋廣君賄賂面值人民幣1500元的購物卡。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九里房屋開發公司經理宋廣君為表示感謝送其1500元購物卡。證人宋廣君的證言,證實因墻改基金的問題找崔士勇幫忙,并送給他1500元的購物卡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等。
5、2003年2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期間,在為徐州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新一佳礦大店”辦理減免墻改基金罰款的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酉新民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瑞龍房地產開發公司因墻改基金的問題找其幫忙,事后該公司為表示感謝送其2000元錢的事實。證人酉新民的證言,證實因未按規定交納墻改基金就請崔士勇出面協調,后送給崔2000元錢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交款通知書等。
6、2003年6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期間,在為徐州潤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弘潤園小區辦理減收墻改基金處罰金的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牛康賄賂的人民幣5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潤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弘潤園小區時,因使用的墻體材料違反規定被查到,該公司經理牛康找其關照,并送5000元錢的事實。證人牛康的證言,證實因開發的項目墻體不符合國家規定被墻改辦查處,后找崔士勇協調,為表示感謝,送其5000元錢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收費收據等。
7、2003年12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期間,在為英奇置業(徐州)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公交大廈工程辦理減免墻改基金的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劉洋的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英奇置業房地產公司在建設公交大廈項目時,按規定有優惠政策可以減免墻改基金,該公司的經理劉洋請其出面協調,為感謝劉洋給其2000元錢的事實。證人劉洋的證言,證實其找到崔士勇希望協調減免墻改基金,后按優惠政策交了墻改基金,為表示感謝送崔士勇2000元錢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交款通知書等。
8、2004年夏天,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督察科科長期間,在為江蘇金廣夏集團公司開發的漢御花園小區辦理墻改基金的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杜長海賄賂面值人民幣1000元的購物卡。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金廣廈集團在開發中醫院南邊小區時,為辦理相關手續,該公司經理杜長海送其1000元購物卡的事實。證人杜長海、寇中玉的證言,證實其公司在開發中醫院南邊小區時,為了辦理相關的墻改基金手續,請崔士勇吃飯并送其1000元購物卡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交款通知書等。
9、2004年底,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督察科科長期間,在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辦理祥和二期工程減收墻改基金手續過程中,以出國為由,向該公司工作人員丁存勇索要人民幣10000元;后于2006年初又在該
公司報銷個人消費發票共計人民幣2928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2003年9月為辦理墻改基金,久隆集團開發公司的丁存勇找其幫忙,后減半收取的墻改基金,2004年底的一天,因出國考察向丁存勇要10000元錢,又讓丁存勇報銷2000多元餐費的事實經過。證人丁存勇的證言,證實崔士勇向其要了10000元錢;2006年初,崔士勇又讓其報銷2000多元的餐費的事實。證人王健的證言,證實崔士勇向其公司要過10000元錢及報銷過2000多元餐費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交款通知書、報銷憑證等。
10、2005年2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擔任徐州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主任助理、督察科科長期間,在為徐州市大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博愛大廈工程辦理返退墻改基金的過程中,以為其跑關系為由,向該公司經理蘇偉索要人民幣10000元,后與市墻改辦推廣應用科科長武維輝(另案處理)將該款均分。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大證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博愛大廈時,因返退墻改基金的事該公司經理蘇偉找到其,其讓蘇偉準備10000元錢,后將10000元與武維輝平分的事實。證人武維輝的證言,證實在驗收博愛大廈工程時,收取該公司經理蘇偉10000元錢,后將10000元錢交給崔士勇兩人均分的事實。證人蘇偉的證言,證實崔士勇提出要10000元錢,后將10000元錢交給武維健的事實。證人丁明的證言,證實在辦理墻改基金返還的過程中,蘇偉向其匯報過崔士勇要10000元的事實。書證:記帳憑證、建議撥款通知書等。
針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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