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泉民特字第1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06-5-8)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泉民特字第1號
起訴人劉天佑,男,1940年1月1日生,漢族,農民,住(略)。
起訴人王世美,女,1943年8月10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勝,江蘇徐州恒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起訴人劉天佑、王世美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起訴人劉天佑、王世美稱,兩起訴人系胡云龍的外祖父母,2005年9月26日,胡云龍的父親胡威明在關莊組團小區6-2-701室的家中,將胡云龍的母親劉小勉殺死,后又自殺。現胡云龍尚年幼,需要別人的關愛。兩起訴人與胡云龍的祖父母都想撫養胡云龍,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由胡云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依法指定。兩起訴人依法向該居委會提出指定監護的申請書,而該居委會推卸責任,不予指定。2006年1月18日出具證明將胡云龍、劉文靜(胡威明與其前妻所生女兒)指定給二人的祖父母胡廣情、沈書峰監護。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兩起訴人與胡云龍的祖父母在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兩個方面無高低之分,而兩起訴人與胡云龍生活上最密切,胡云龍在出生及平時的生活上均由兩起訴人照顧,所以感情更深。胡云龍的祖父母現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還住在長春,而兩起訴人有四個子女,更有利于幫助起訴人照顧胡云龍。另外胡威明除胡云龍之外還有一個女兒,而劉小勉只有胡云龍一個孩子,劉小勉現已不在,起訴人關愛女兒之情自會轉移到胡云龍身上。而胡云龍的祖父母要照顧兩個孩子,無論在生活上還是教育上,顯然力不從心,不利于胡云龍的健康成長。故請求法院指定兩起訴人為胡云龍的監護人。
經審理查明,兩起訴人系胡云龍的外祖父母,胡云龍出生于2000年8月22日,原居住在本市關莊組團小區6-2-701室。2005年9月26日,其父母胡威明、劉小勉死亡,后徐州市泉山區湖濱街道辦事處劉場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胡云龍的祖父母胡廣情、沈書峰為胡云龍的監護人。胡云龍現隨其祖父母居住在本市民祥園其姑夫張柱所有的房屋內。
本院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對于同一順序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中擇優確定。胡云龍的祖父母現在城區居住,胡云龍目前生活受教育環境穩定,本院通過綜合對比胡云龍祖父母、外祖母的條件,從有利于胡云龍健康成長角度考慮,故現胡云龍由其祖父母胡廣情、沈書峰監護為宜。胡廣情、沈書峰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做到保護被監護人胡云龍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同時胡廣情、沈書峰要依法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等監護職責。綜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徐州市泉山區湖濱街道辦事處劉場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的胡廣情、沈書峰為胡云龍監護人的指定。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何 雪 鈞
二○○六年五月八日
見習書記員 陳 菲
法官寄語:在該案的審理中,法官能體會雙方老人喪子(女)之痛,繼而對孫子愛之切的感情,相信胡云龍隨哪一方生活都會得到精心的照顧與呵護,不希望因此由愛生怨加劇雙方的矛盾,但當法律必須做出裁決時,希望雙方家庭能摒棄前嫌,給胡云龍營造一個和諧健康良好的成長環境。在雙方爭議的管理處分胡云龍父母給其遺留的財產問題上,希望監護人能遵循帳目公開、有依據支出的誠實信用原則,消除起訴人方的顧慮,依法履行好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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