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艮梅與被告張劍波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9-1-10)
原告安艮梅與被告張劍波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728號
原告安艮梅,女,生于1983年7月26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正國,重慶市黔江區聯合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張劍波,男,生于1981年(農歷)8月3日,土家族,黔江人,現下落不明。
原告安艮梅與被告張劍波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劉文玉和人民陪審員劉維聲、安邦成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艮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正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劍波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風險告知書、廉政監督卡和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艮梅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8月經張德材介紹相識并戀愛,同年冬月初二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小孩,名張詩妍,2004年3月因病治療無效死亡。孩子住院期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被告卻不予理睬,并與他人非法同居。被告婚后不管家務,長期在外吃喝玩樂,2003年9月還借用5千元現金用于賭博至今未還。現被告于2005年5月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訴到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與被告離婚。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⒈黔江區濯水鎮蒲花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
⒉張光生的調查筆錄;
⒊李華敏的調查筆錄;
⒋張國愛的調查筆錄;
⒌借條一張;
⒍黔江區杉嶺鄉苦竹村村民委員會證明。
被告張劍波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依據當事人確認的證據和事實,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冬月初二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小孩名張詩妍,于2004年3月因病治療無效死亡。現被告于2005年5月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分居達三年多,期間被告一直未與家庭聯系,且下落不明。原、被告間可視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安艮梅與被告張劍波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0元由原告安艮梅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劉文玉
人民陪審員 劉維聲
人民陪審員 安邦成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