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趙立江訴被告(反訴原告)陳培江承攬合同糾紛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2008-5-12)
原告(反訴被告)趙立江訴被告(反訴原告)陳培江承攬合同糾紛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昌民二初字第0144號
原告(反訴被告):趙立江,男,漢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系昌吉市工商銀行干部,現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李東曉,昌吉市亞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訴原告):陳培江,男,漢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個體戶,現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周曉明,昌吉市新華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訴被告)趙立江訴被告(反訴原告)陳培江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建軍獨任審判,并于2008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趙立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東曉、被告(反訴原告)陳培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曉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8月,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原告的位于昌吉市金成維也納春天7-3-302房屋的裝修工程,總價為26000元,工程質量為合格,所用材料按被告提供的預算單購買。此后原告按約于8月27日首付1萬元工程款,被告即開始施工,但至9月中旬,原告發現被告所鋪的地磚有錯臺、不對角、縫隙過大等問題,遂要求被告解決,但被告推托未處理,后原告又分兩次給被告付工程款12000元,但被告自10月25日收取工程款后,就再未進行施工,原告多次要求其返工和干完余活,但被告仍不施工,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裝修損失24750.4元、鑒定費1500元、公證費600元、估價費74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反訴原告)辨稱并反訴稱:原告所稱雙方口頭約定為原告裝修房屋屬實,雙方約定的價格為28000元,裝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均由原告方指定材料店采購,價格也是由原告商定,原告首付款為1萬元,用于采購了木工材料,但此后,原告就一直未按時付款,至今僅付款22000元,還欠6000元工程款未付,由于原告未按時付款的行為,造成我方的工人停工并被迫撤離工地,F原告的起訴沒有依據,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我方提出反訴,要求判令反訴被告繼續履行裝修協議,并支付剩余的工程裝修款6000元,承擔反訴費用。
反訴被告針對反訴辯稱:我們所約定的裝修價格是26000元,而不是反訴原告所說的28000元,反訴原告在裝修時冒用了其他有裝修資質的企業名稱,他是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反訴被告與其達成裝修協議,且反訴原告的施工多處存在質量問題,我也讓相關的鑒定部門作出了質量鑒定及評估鑒定,在作出鑒定之后,我又重新找人施工,現已全部施工完畢,反訴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協議是不可能的,我已給反訴原告支付了22000元,剩余4000元是因為他未全部施工完,我并不欠反訴原告的工程款,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原告將自有的位于昌吉市金成維也納春天7-3-302號房屋的裝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被告承包施工。同年7月29日,原告給其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提交《裝修申請表》并經批準同意裝修,該申請表中裝修隊名稱為浙江廣大建設集團,裝修負責人為陳培江。同時被告陳培江為原告趙立江出具了《裝飾公司材料采購計劃單》一份,該計劃單中標明工程材料、人工工資等裝修總價為28057元。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原告于2007年8月27日、9月28日、10月25日分三次給被告支付裝修款22000元。至2007年9月底,被告所完工的裝修工程有地面鋪瓷磚、衛生間廚房地面墻面瓷磚、衛生間廚房吊頂鋁塑復合板、門窗套、墻、頂面乳膠漆、廚房隔段框架、廚房整體廚柜木體等項目,原告認為被告所施工的地面磚有錯臺、不對角、縫隙過大等問題,遂要求被告進行返修,但雙方終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即退出施工現場。2007年11月,經原告申請昌吉州天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及昌吉市公證處對原告房屋裝修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并對鑒定現場進行公證,為此,昌吉州天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于11月25日對裝修工程的質量出具(2007)昌天建鑒字第071號《檢測鑒定報告》,其結論意見為:1、該房屋地面磚、墻面磚施工質量差,影響觀感質量,建議對該房屋全部地面磚及衛生間墻面磚進行返工處理。2、建議對滲漏自來水管進行維修處理。3、建議將衛生間地面磚墊層內建筑垃圾清理干凈。4、建議對墻面乳膠漆進行返修處理。昌吉市公證處于11月28日出具(2007)昌證字第4493號公證書,證明現場勘測工作情況及所形成的筆錄、刻錄的光盤內容全部屬實。此后,經原告申請并由昌吉市亞中法律服務所委托,新疆方誠價格有限責任事務所于2007年12月5日出具了《價格鑒定報告》,其鑒定結論為趙立江房屋裝飾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為24750.41元,其中土建部分為12152.6元(包含三個規格地磚、墻磚、鋪地磚、鋪墻磚、砸地磚、砸墻磚、水泥、砂子、運費),裝飾部分(乳膠漆)1360.89元,木制部分10579.45元(包含門套、廚柜等12項內容),自來水管維修200元,衛生間地面修復457.47元(包含拆除、地面修復)。原告遂以此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上述費用及鑒定費用。被告應訴后,又以原告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提起反訴,要求反訴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工程款6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義務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之間對房屋裝修工程的施工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對施工的項目、承包方式、工程質量等事項已形成一致意見,故在雙方之間形成工程承攬的法律關系。被告應當為原告提供合格的承攬工作。被告為原告施工的裝修工程經質量檢測部門鑒定,確定有四項不合格事項,被告也對該四項不合格事項予以確認,故被告對其施工中的不合格事項有返修的義務。原告所提供的新疆方誠價格有限責任事務所出具的《價格鑒定報告》結論中的土建部分維修費用12152.6元、裝飾部分(乳膠漆)1360.89元、自來水管維修200元、衛生間地面修復457.47元(包含拆除、地面修復)系已被確認為不合格施工項目的維修費用,該部分費用共計14170.96元應當由被告承擔,而《價格鑒定報告》結論中的木制部分10579.45元并非已確定工程質量不合格部分,故原告對該款項的主張無事實依據。被告對《價格鑒定報告》中認定的返工價格雖提出異議,但其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以否認《價格鑒定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故對被告提出維修款并不是鑒定報告書中數額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因被告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質量檢測費、公證費、評估費亦應當由被告方承擔。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針對反訴原告的反訴,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反訴原告在撤離工地后,反訴被告又找人繼續維修及施工,現反訴被告的房屋裝修工程已全部完工,反訴原、被告達成的口頭裝修協議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故對反訴原告要求繼續履行裝修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在撤離裝修工地時,雙方并未就反訴原告所施工的項目價款進行核算及商定,反訴原告根據其自行整理的發貨憑證、人工工資收條、瓷磚送貨單進行計算,其已為反訴被告的裝修工程支出24121.5元,但反訴原告于2007年9月28日給反訴被告出具的施工費用決算材料單記載反訴原告所施工的裝修工程造價為24000元,而且依據新疆方誠價格有限責任事務所出具的《價格鑒定報告》結論也可佐證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房屋已完工的裝修工程造價為24000元以上,對此,本院采信反訴原告給反訴被告出具的決算單,確認其已完工程量的造價為24000元。故反訴被告還應當給反訴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元,對反訴原告反訴請求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培江應當賠償原告趙立江房屋裝修返工損失費14170.96元。
二、被告陳培江應當賠償原告趙立江質量檢測費1500元,公證費600元,評估費742元。
三、駁回原告趙立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反訴被告趙立江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反訴原告陳培江裝修工程款2000元。
五、駁回反訴原告陳培江的其他反訴請求。
上述款項,本訴被告陳培江及反訴被告趙立江應當分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對方給付,如逾期給付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雙倍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元,其他訴訟費用80元,由被告陳培江承擔。反訴費50元,由反訴被告趙立江承擔。(本案受理費已由本訴原告及反訴原告預交,在本案執行時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由本訴被告及反訴被告一并給付本訴原告及反訴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如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申請的,本院則依法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楊建軍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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