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杰詐騙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24)
胡勇杰詐騙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305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勇杰,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勇杰犯詐騙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剛花,被告人胡勇杰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胡勇杰伙同他人在濟源市湯帝橋附近街道的地面、墻壁上以及焦作等地噴涂“13071701677
辦證
13273885115辦證”等詐騙信息,引誘被害人同自己聯(lián)系,然后以索要辦證費、風險抵押金、手機費為名騙取被害人的錢財。被告人胡勇杰共采取上述手段作案21次,先后詐騙被害人李強、成科等人共計7
88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強、成科等人的陳述、戶籍證明、銀行存款賬戶明細賬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勇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騙取他人財物7
880元,數額較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勇杰曾因詐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又實施詐騙犯罪,主觀惡性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勇杰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勇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 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璩玉娟
人民陪審員 琚磊磊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