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進超詐騙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1-1-12)
祁進超詐騙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祁進超(化名王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1998年10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3年9月25日因犯招搖撞騙罪被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5年6月5日刑滿釋放。2007年6月14日因犯盜竊、敲詐勒索罪被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8年12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于2010年10月1日被抓捕,2010年10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犯罪,于
2010年10月19日被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祁進超犯詐騙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祁進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0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祁進超(化名王奇)謊稱其在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以辦理駕駛證、廉租房、安排工作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崔XX現(xiàn)金22900元。以辦理駕駛證、廉租房等為由騙取被害人洪XX現(xiàn)金5945元。贓款被被告人祁進超揮霍。
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祁進超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祁進超對起訴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祁進超(化名王奇)謊稱其在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以辦理駕駛證、廉租房、安排工作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崔XX現(xiàn)金22900元。以辦理駕駛證、廉租房等為由騙取被害人洪XX現(xiàn)金5945元。贓款被被告人祁進超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物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抓獲經(jīng)過、證明、辨認筆錄等相關書證。
2、被害人崔XX、洪XX陳述。
3、證人路XX、趙XX、陶XX證言。
4、被告人祁進超供述和辯解。
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進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合法財產(chǎn),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進超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祁進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員 陳 曉
二0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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