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常建軍與被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被上訴人濟源市正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1-1-18)
上訴人常建軍與被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被上訴人濟源市正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6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建軍,男,1961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盧心波,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
代表人馮二中,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翟小兵,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該單位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源市正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艷,公司經理。
上訴人常建軍與被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以下簡稱濟源天安保險公司)、被上訴人濟源市正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常建軍于2010年12月2日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濟源天安保險公司、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賠償損失10956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09)濟民一初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常建軍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常建軍的委托代理人盧心波、被上訴人濟源天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小兵、王肖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12時40分,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的司機盧X駕駛豫U06838號牌轎車在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撞到行人常建軍,致使常建軍受傷。常建軍于2009年9月22日被送往焦作煤業集團中央醫院住院治療,于同年10月1日出院。該交通事故經濟源市交警部門認定,盧X負事故全部責任,常建軍無責任。常建軍的損失有:1、醫療費4339.4元;2、護理費362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4、營養費15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后,盧X已支付常建軍5090元。豫U06838號牌轎車系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所有,并在濟源天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
原審法院認為,盧X駕駛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所有的豫U06838號牌車輛與常建軍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常建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盧X負事故全部責任,常建軍無責任,因盧X系職務行為,其造成的損失應由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賠償,常建軍的損失共計5001.4元。因盧X已支付常建軍5090元,屬于超額支付,因此,常建軍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常建軍要求正信房地產評估公司、濟源天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4元,減半收取為37元,由常建軍負擔。
常建軍不服原判,上訴稱:其提供的2009年6月至8月工資表、所在單位出具的未領取工資證明以及醫院出具的休息時間證明,可證明其誤工費損失11200元確實存在,請求改判支持該項費用。
濟源天安保險公司辯稱:常建軍住院后,確存在誤工損失,但常建軍要求的誤工費過高,請求二審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事實相同。另查明:二審中,濟源天安保險公司、常建軍均同意誤工費按8400元/月計算14天,共計3920元。
本院認為,豫U06838號牌轎車在濟源天安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盧X駕駛該車輛致行人常建軍受傷后,濟源天安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常建軍予以賠償。二審,濟源天安保險公司、常建軍均同意誤工費按3920元計算,本院予以確認,因雙方對原判確定的醫療費4339.4元、護理費3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營養費150元均未提起上訴,本院予以維持,則常建軍的各項損失共計8921.4元,事故發生后,盧X已支付常建軍5090元,剩余3831.4元應由濟源天安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濟民一初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二、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常建軍3831.4元。
三、駁回常建軍請求濟源市正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4元,減半收取為37元,由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4元,由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代理審判員 段雪芳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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