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李素芹與被申請人牛建英、楊小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8-5)
申請再審人李素芹與被申請人牛建英、楊小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再字第13號
申請再審人李素芹,女,1965年4月3日出生。
被申請人牛建英,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
被申請人楊小滿,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
申請再審人李素芹與被申請人牛建英、楊小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牛建英、楊小滿于2009年1月14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素芹賠償其各項損失45000元。訴訟中,牛建英、楊小滿變更訴訟請求為38099.15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濟民一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李素芹不服該院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濟中民申字第3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李素芹及被申請人牛建英、楊小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濟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12月4日,牛建英、楊小滿與市城隍商貿中心二樓業主簽訂一份租房協議,租賃城隍商貿中心二樓進行商業經營,年租金為35萬元,租賃期限為10年。合同生效后,牛建英、楊小滿依約交納了租金,并在二樓經營服裝超市。2008年2月14日起,李素芹在城隍商場大門開始堵門,即在一扇門前放輪椅、李素芹本人坐在另一扇門前,并在旁邊掛告示牌,上寫“城隍有問題,大家請注意”字樣,時間持續一二十天。2008年2月20日、3月8日濟水公安分局消防科分別給城隍商貿中心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城隍商貿中心限期整改、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另,牛建英、楊小滿于2008年2月25日交納水電費、物業費共計7630元,于2009年1月12日、1月13日交納2008年12月國稅、地稅共計3160元。
該院認為:李素芹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在城隍商場大門堵門,影響了牛建英、楊小滿的在二樓的正常經營,其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應對牛建英、楊小滿由此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牛建英、楊小滿認為其損失共計38099.15元,但其計算損失的方法無法律依據,由于商品經營本身就具有不可預測的風險性,故對牛建英、楊小滿的具體損失無法確定,考慮到牛建英、楊小滿為正常經營有所支出,且李素芹的堵門行為對牛建英、楊小滿的經營勢必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影響牛建英、楊小滿正常經營收入,故本院酌定李素芹賠償牛建英、楊小滿損失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李素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牛建英、楊小滿損失5000元;案件受理費925元,牛建英、楊小滿負擔822元,李素芹負擔103元,李素芹負擔部分,暫由牛建英、楊小滿墊付,待執行一并結算。
李素芹再審稱:1、原審法院采信證人王××等人的證言證據不足,因其與王××有矛盾,證人侯××、王××系二樓的業主代表,湯××的兒媳和楊××是其雇傭的服務員,這些證人證言均和牛建英、楊小滿存在利害關系,以這些證據來認定事實,沒有法律依據;2、原審認定的事實也僅是其在城隍門口提示公眾,城隍有問題,大家請注意,這一提示并非針對牛建英、楊小滿,同時提示的方式也并未堵塞城隍通道,不存在侵權行為;3、牛建英、楊小滿原審所稱存在巨大損失,沒有證據證明;4、牛建英、楊小滿所謂的不存在的損失與原審認定的不存在的侵權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5、原審以自由裁量權認定牛建英、楊小滿損失為5000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6、原審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7月23日給其送達了兩份(2009)濟民一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上內容基本一致,但訴訟費金額和原被告負擔的金額不一致。其不服提起上訴,原審承辦法官認為該判決書已于2009年7月14日送達,已超過上訴期為由將繳納的上訴費退回其。綜上,其沒有侵權行為,即便是其提示公眾城隍有問題,也不能認定這一行為屬侵權行為,請求法院依法改判,駁回牛建英、楊小滿的訴訟請求。
牛建英、楊小滿未答辯。
本院再審認為,濟源市人民法院給李素芹送達了二次不同的(2009)濟民一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內容基本一致,但案件受理費負擔金額不一致,致使判決無法執行,顯屬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濟民一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發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聶保萬
審 判 員 汪云霞
審 判 員 趙旭安
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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