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留軍與被上訴人鄭廣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8-12)
上訴人王留軍與被上訴人鄭廣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三終字第2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留軍,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鄭焱,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廣軍,男,1967年4月4日出生。
上訴人王留軍與被上訴人鄭廣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王留軍于2008年9月22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鄭廣軍2006年11月27日所簽訂的協議無效。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8)濟民一初字第2480號民事判決。王留軍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留軍的委托代理人鄭焱、被上訴人鄭廣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王留軍因經濟緊張急需用錢,與鄭廣軍簽訂協議,將西關新村其一塊四間宅基地以3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了鄭廣軍。簽完協議后鄭廣軍開始建房,建成磚混結構房屋,四間三層,兩間是一個院,且鄭廣軍已對該房進行裝修,2008年8月8日入住該房。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包括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管理性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效力性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規范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本案中王留軍、鄭廣軍雖然居住在城鎮,但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土地性質系宅基地,根據現行的習慣,一家一戶一個男孩分一處宅基地,王留軍當初是為了急需用錢將其宅基地賣給鄭廣軍,是其行使處分的權利,鄭廣軍也支付相應的價款,王留軍也從中獲得了利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成立。如合同繼續有效,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王留軍以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違反相關規定為由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該院認為,當事人在民商活動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王留軍、鄭廣軍之間簽訂的協議應認定為有效協議。王留軍要求確認其與鄭廣軍之間簽訂的協議為無效協議,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王留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王留軍負擔。
王留軍上訴稱:王留軍與鄭廣軍簽訂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協議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直接損害了社會主義基本土地管理制度的國家利益,明顯是無效的。一審對強制性規范、效力性規范的理解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任意解釋法律,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此案是錯誤的,本案應依據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處理本案。判決結案的案件,一審只給10天的上訴期,審理時間達一年多,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確認其與鄭廣軍2006年11月27日所簽訂的協議無效。
鄭廣軍答辯稱:其與王留軍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王留軍與鄭廣軍協議轉讓的宅基地位于濟源市濟水辦事處西關,王留軍上訴稱雙方轉讓的是農村宅基地,缺乏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能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確認合同無效。王留軍與鄭廣軍協議轉讓的位于城市市區的宅基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其他法定情形,雖然該宅基地轉讓未履行相關土地登記手續,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關于“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規定精神,該轉讓協議不應認定為無效。王留軍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根據,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引用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并非僅根據程序法判決案件。原審判決所寫的上訴期限存在筆誤,原審法院已裁定補正。王留軍稱一審審理時間過長,其該主張對案件的實體處理并未產生影響,且雙方當事人特別授權的一審代理人在一審期間共同簽署有申請庭下調解的申請書。綜上,原審判決駁回王留軍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王留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存智
審 判 員 閆志強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 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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