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愛云與被告張瑞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4)
原告楊愛云與被告張瑞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719號
原告楊愛云,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張瑞芝,又名張丫丫,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
原告楊愛云與被告張瑞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2010年8月3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等法律文書。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愛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瑞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愛云訴稱:2009年12月9日,被告在其處借款6800元,并出具借據。經多次討要,被告拒絕還款。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6800元。
被告張瑞芝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原告楊愛云向本院提供2009年12月9日被告出具的欠條1份,內容為:欠條 欠到楊愛云(6800元)陸仟捌佰元整 張瑞芝
2009.12.9號;
證明被告欠款事實及借款數額;
經舉證,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陳述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6年6月,被告在原告處拉走2臺空調,價值3800元;同年7月,被告在原告處借現金3000元。2009年12月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據,上述欠款6800元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6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證實,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68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瑞芝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愛云68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翔 宇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代理審判員 苗 丹
二O一O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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