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鵬勇與被上訴人王菊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0-13)
上訴人趙鵬勇與被上訴人王菊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一終字第23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鵬勇,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緒杰,系趙鵬勇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菊花,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
上訴人趙鵬勇與被上訴人王菊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王菊花于2009年8月24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趙鵬勇賠償損失4200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09)濟民一初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趙鵬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鵬勇的委托代理人趙緒杰、被上訴人王菊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9年7月12日下午16時40時分許,王菊花母親王如義騎人力三輪車由南向北逆行到天壇路北蟒河橋路段時,因躲避一輛由南向北迎面快速行駛而來的機動三輪車,與趙鵬勇駕駛的電動車相撞。王如義摔倒在人力車東邊,趙鵬勇摔倒在西邊臺階處。事故發生后,王如義被送往濟源市腫瘤醫院治療,后于2009年7月18日死亡,期間支付醫療費2400元。住院期間由王菊花護理。該事故經濟源市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濟公交認字【2009】第0014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如義承擔主要責任,趙鵬勇承擔次要責任。趙鵬勇不服該事故責任認定,向濟源市公安交巡警支隊提出復核,濟源市公安交巡警支隊以王菊花已向濟源市人民法院起訴為由,不予受理。
原審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王如義騎車逆行且為躲避一輛機動三輪車采取措施不當,與趙鵬勇相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趙鵬勇在事故中雖系正常行駛,無主動性過錯,過錯程度較低,但事故發生時,其對王如義逆行的過錯行為應盡適當注意義務,先行采取措施避讓,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故濟公交認字【2009】第0014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鵬勇負事故次要責任,事實依據并無不妥,適用法律也無不當,對該事故認定予以確認。根據事故認定,結合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原審法院確定趙鵬勇承擔20%的賠償責任,王菊花自行承擔其余損失。王菊花的各項損失有:醫療費2400元、誤工費73.2元、護理費7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營養費90元、死亡賠償金89080元、喪葬費11500元,以上合計103306.4元,趙鵬勇負擔20%為20661.28元。另王菊花要求趙鵬勇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結合本案雙方過錯程度、經濟條件及事故后果,該院酌定為3000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趙鵬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菊花20661.28元;二、趙鵬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菊花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案件受理費850元(系緩交),王菊花負擔371元,趙鵬勇負擔479元。
趙鵬勇上訴稱:一、原審采信了不符合法律程序又不符合實體的濟公交認字【2009】第00147號認定書,只顧給他人心態平衡,卻失去了公正公平原則。二、王如義騎三輪車超寬、超高、逆行,特別是為了躲避迎面高速過來的車輛,突然向其方向猛拐,其無法躲避,這是肇事的根本原因;同時迎面行駛過來的高速機動三輪車也有重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確定規則第五條,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其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而事故科對本事故一直觀望雙方心態,為平衡他人心態草率認定,失去公正,超期在2009年8月5日制作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法律規定。四、其于2009年8月8日收到責任認定書,8月10日向上一級遞交復核申請(法定五日內應答復是否受理),而其在8月25日才收到了通知書,答復不符合法律程序。五、原審判決未對其醫療費等損失予以處理。
王菊花答辯稱:原審判決合理,趙鵬勇對此次事故應承擔責任。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趙鵬勇上訴認為原審法院依據濟公交認字【2009】第0014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確定其承擔事故責任有誤,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對于事故成因,王如義騎車逆行且為躲避一輛機動三輪車采取措施不當,與趙鵬勇相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趙鵬勇在事故中雖系正常行駛,但事故發生時,其對王如義逆行的過錯行為應盡適當注意義務,先行采取措施避讓,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原審確定由趙鵬勇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對于趙鵬勇提出的濟公交認字【2009】第00147號責任認定書處理程序時間超期問題,對本案確定雙方事故責任并無影響,趙鵬勇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另對于趙鵬勇上訴提出的應由王菊花賠償其所產生的損失問題,趙鵬勇并未在一審中提出反訴,其可另案主張權利。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趙鵬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姬于衛
審判員 董 慧
審判員 石 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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