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沁陽市財政局與被上訴人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0-20)
上訴人沁陽市財政局與被上訴人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濟中民管終字第1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沁陽市財政局,住所地:沁陽市縣后街。
法定代表人張愛霞,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玉泉辦事處西水屯村。
法定代表人苗既祥,董事長。
原審被告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住所地:沁陽市西萬鎮。
法定代表人李進才,董事長。
原審被告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陽市西萬鎮。
法定代表人李進才,董事長。
上訴人沁陽市財政局與被上訴人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沁陽市財政局共同清償欠款30萬元及利息。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沁陽市財政局在答辯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濟民二初字第520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沁陽市財政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沁陽市財政局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沁陽市財政局上訴稱,1、沁陽市財政局與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之間未進行任何買賣行為,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而且,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起訴沁陽市財政局,是基于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但由于沁陽市財政局與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且沁陽市財政局已經于2008年10月15日將該事實書面告知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仍應該向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主張權利,沁陽市財政局與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之間未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起訴沁陽市財政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如果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沁陽市財政局之間是債權轉讓合同關系,而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兩個不同法律關系的案件,不能合并審理。3、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將沁陽市財政局與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作為被告共同起訴,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原審法院駁回沁陽市財政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請求撤銷(2010)濟民二初字第520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移送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
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供了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出具的欠條、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有限公司在欠條以及轉讓協議上加蓋了公章,該兩份證據顯示,當事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應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為有效約定,應當依照該約定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因本案原告濟源市清源設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濟源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規定,濟源市人民法院作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和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沁陽市財政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沁陽市磊峰煤炭集團公司為低償其欠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設備款,將其對沁陽市財政局的債權轉讓給濟源市清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后,只是償還債務的主體發生變化,并沒有創設新的權利,原合同關系中關于管轄的約定,并沒有因為債權的轉移而失去效力,沁陽市財政局對原債務關系中約定的管轄條款不能作出改變,因此,沁陽市財政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鋼 戰
審 判 員 齊 曙 光
審 判 員 黃 秋 評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