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與被上訴人華能沁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河南省新鄭市國能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0-20)
上訴人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與被上訴人華能沁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河南省新鄭市國能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濟中民管終字第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
法定代表人張建峽,站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能沁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源市五龍口鎮。
法定代表人葉向東,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新鄭市國能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鄭市薛店車站。
法定代表人王留栓,經理。
上訴人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與被上訴人華能沁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河南省新鄭市國能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濟源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835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該案件屬于一方當事人是鐵路部門且案件是在鐵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以及河南省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制定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規定》,該案件應該由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此,原審裁定錯誤,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華能沁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河南省新鄭市國能煤炭運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因為土地使用權爭議引起的糾紛,根據華能沁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審中提供的濟國用(2003)字第1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爭議的土地在濟源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濟源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綜上,河南省濟源沁河北煤炭中轉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鋼 戰
審 判 員 齊 曙 光
審 判 員 黃 秋 評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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