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宗懷訴被告秦衛峰、晉祿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19)
原告段宗懷訴被告秦衛峰、晉祿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922號
原告段宗懷,曾用名段天才。
委托代理人連世周,濟源市天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衛峰,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晉祿偉,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段宗懷與被告秦衛峰、晉祿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9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分別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翔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宗懷訴稱:2009年10月14日,晉禎強在其處借現金30000元,約定2個月歸還,由二被告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后其多次找晉禎強討要借款,并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稱找不到借款人晉禎強,不愿承擔還款責任,所以要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及2009年12月14日—2010年7月14日的利息,每月按2分計算。
被告秦衛峰辯稱:借款及擔保屬實,但其擔保期間為2個月,現不清楚欠款是否歸還,對利息部分無異議。
被告晉祿偉答辯意見同被告秦衛峰。
原告提供的證據:2009年10月14日借條1份,載明:“今借到段宗懷現金叁萬元整,期限二個月,超期一天罰款50元,如不能按時還款用別克車(車號豫U98007)抵押
借款人:晉禎強,2009年10月14號,以上借款如有變故由我倆人全付,擔保人:秦衛鋒
晉祿偉”,證明晉禎強借款30000元,由二被告擔保的事實。
二被告質證后,對借條本身均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9年10月14日,晉禎強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二被告擔保,并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二被告在借條上簽字擔保。
本院認為:2009年10月14日,晉禎強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二被告擔保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認定。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二被告僅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并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故應以連帶責任保證對原告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原告有權利選擇要求晉禎強或二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綜上,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及2009年12月14日—2010年7月14日的利息,每月按2分計算,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衛峰、晉祿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段宗懷30000元及利息(從2009年12月14日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0年7月14日)。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負擔(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承擔,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翔 宇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 亞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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