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國忠與被告張磊、楊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24)
原告段國忠與被告張磊、楊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331號
原告段國忠,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張磊,男,成年。
被告楊華,女,成年。
原告段國忠與被告張磊、楊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醒書。2010年8月4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國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國忠訴稱,2008年3月13日,二被告在其處購買房屋一套,當時,二被告僅支付房款100000元,尚欠166520元未付,由于二被告用房產證貸款后未按協議將剩余欠款支付給其,現要求二被告給付房款166520元。
被告張磊、楊華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協議書一份,證明雙方購房的事實及欠款數額。
經庭審舉證,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陳述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08年3月13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載明:“因乙方(張磊、楊華)購買甲方(段國忠)座落在西街草巷21號房屋一座,已付10萬元,尚欠166520元暫不能支付………”。現該房屋已實際交付,并過戶至被告張磊名下,余款166520元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二被告購買原告房屋已支付房款100000元,余款166520元未付,有協議書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該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磊、楊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段國忠166520元。
案件受理費3630元、公告費260元,由二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在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鮑 東 敏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審 判 員 劉 雪 峰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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