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源市耐火爐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張化清侵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25)
原告濟源市耐火爐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張化清侵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457號
原告濟源市耐火爐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樹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華山,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中升,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張化清,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濟源市耐火爐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化清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須知、舉證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市耐火爐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華山、王中升、被告張化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是“濟國用(2003)字第08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國有土地使用人,使用面積657.5平方米。2008年10月份,其發現被告占用該土地等建起了房屋,又將該土地上其的兩間磚混結構平房拆除,后在此土地上栽植樹木。經其向有關部門反映未能解決。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其土地上的附屬物,恢復原狀,并賠償拆除其房屋的損失5000元。
被告辯稱:其建房的土地是石河村委的,其建有六間房,離原告的土地還有五、六米遠,沒有占用原告的土地建房。其在房屋建成后,又壘圍墻圈了一片石河村委的土地,該土地以前是菜地,原告的土地正好位于該片土地的中央。其不同意拆除所建房屋,也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認為被告在其土地上建造房屋,侵犯了其的土地使用權,要求被告清除土地上的附屬物,賠償損失,但從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證所附的地圖上可以看出,原告的土地只有面積大小,并無具體的土地四至,地界不明。原、被告雙方的糾紛主要在于對于原告的土地界限產生了爭議,即本案屬于土地權屬糾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所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對于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濟源市耐火爐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
偉
審 判 員 史 立 平
審 判 員 王 利 娟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葛 亞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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