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高超訴被告成有軍欠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25)
原告孔高超訴被告成有軍欠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343號
原告孔高超,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成有軍,男,成年。
原告孔高超與被告成有軍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史立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高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成有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2月11日,被告因欠其7500元,給其出具了一張欠條。后經其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還。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欠款7500元。
被告未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欠條一張,以此證明被告欠其款項屬實。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證如下:由于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與案外人吉××,和被告一同合伙辦廠,從事鐵粉加工。后來散伙結算,將廠里的變壓器作價給了被告,被告應當支付原告7500元,于2010年2月11日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欠款經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給原告出具7500元的欠條,在雙方之間已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應當清償該筆債務。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項75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成有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孔高超75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史 立
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葛 亞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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