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民初字第953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1-5-18)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同民初字第953號
原告孫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孫嬰,女,系原告孫某某之母親。
委托代理人盧素芬,福建廈門合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委會第五組第三居民小組,住所地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后宅里。
訴訟代表人孫定思,組長。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五組第三居民小組(下簡稱后宅第三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月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孫嬰及其委托代理人盧素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后宅第三小組訴訟代表人孫定思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孫某某是孫嬰和周小玲的兒子。孫嬰自出生以來隨父母居住生活在被告所在的小組,其戶口隨父母落戶于該小組,并在該小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006年10月26日,孫嬰與周小玲結婚,是男到女方落戶生活,婚后,周小玲于2006年11月13日將戶口從四川省合江縣雙河村遷到被告處。原告孫某某于2007年11月16日出生,于2008年1月3日隨父母將戶口申報于被告所在小組。2007年12月30日,同安區新民鎮人民政府為原告母親頒發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09年10月,被告所在的小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2011年初,被告小組按照廈同政【2007】111號《同安區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按人口分配土地補償款每人13000元,并根據該辦法第11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增加一份額土地補償款。原告一家三口,且已領取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理應享受四份土地補償款52000元,但被告僅分配給孫嬰一人土地補償款13000元,未分配給原告孫某某和周小玲。原告一家三口均是被告具體組織成員,被告未向原告孫某某分配土地補償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由此,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補償款人民幣2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后宅第三小組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的母親孫嬰自出生以來隨父母生活在被告后宅第三小組,戶口落戶于被告處。2006年10月26日,孫嬰與周小玲結婚,婚后,周小玲于2006年11月13日將戶口從四川省合江縣雙河村遷入被告后宅第三小組。原告孫某某于2007年11月16日出生,2007年12月30日,同安區新民鎮人民政府為原告父母頒發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08年1月3日,原告孫某某戶口隨父母落戶于被告后宅第三小組。2009年10月間,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告后宅第三小組集體土地被征用。2011年年初,被告后宅第三小組按照廈同政【2007】111號《同安區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按人口分配土地補償款,每人分配人民幣13000元,獨生子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按兩份發放,但沒有制定書面的分配方案。之后,被告后宅第三小組僅分配給原告孫某某的母親孫嬰一人土地補償款人民幣13000元,原告孫某某及其父親周小玲未參與分配。
另查明,原告孫某某及其父親周小玲、母親孫嬰在四川省合江縣雙河村并未分得土地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委會第五組第三居民小組組長孫定思的證明、四川省合江縣雙河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廈同政【2007】111號《同安區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為憑。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審查核實,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征地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永久性補償,其目的在于維系失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原告孫某某能否參與被告后宅第三小組訟爭的征地補償款分配,關鍵在于原告是否為該集體組織成員。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在尊重村(居)民自治的前提下,應結合戶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礎作綜合考量。生活保障基礎,是指村(居)民與集體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包括長期在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或雖暫時不在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須依附于該集體組織等情形。原告孫某某出生即隨父母將戶口落戶于被告處,且出生后與父母均在被告后宅第三小組居住、生活,被告后宅第三小組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亦分配給原告母親孫嬰,原告母親亦享受了同組村民同等待遇。根據廈同政【2007】111號《同安區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結婚后保留分配資格的婦女),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在本村入戶的,享有分配資格”。原告孫某某的母親孫嬰系被告后宅第三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出生后也在被告處入戶,而且同安區新民鎮人民政府為原告父母頒發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此,原告孫某某是被告后宅第三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分配資格,應享受征地補償分配的同組村民同等待遇,即獨生子女享受兩份土地補償款。故,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委會第五組第三居民小組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土地補償款人民幣26000元。
被告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委會第五組第三居民小組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后宅社區居委會第五組第三居民小組承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月 萍
二O一一年五年月十八日
代書 記 員 吳 斯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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