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刑初字第275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1-7-14)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同刑初字第275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躍平,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6月19日被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期間獲減刑,2008年1月21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1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孝林,綽號“王湯圓”,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廈同檢刑訴(2011)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犯盜竊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因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均自愿認罪,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簡化進行了審理。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間,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以及王孝能、“馮四”等人(均另案處理)時分時合,采用撬鎖的方法,多次竄至廈門市集美區、同安區等地實施盜竊摩托車作案。具體事實如下:
1、201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竄至集美區后溪鎮前場村柿樹80號,翻墻進入院內,盜走曾某某停放于此的閩D8B910號力帆LF100T型二輪摩托車,價值人民幣(幣種下同)3498元。
2、201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躍平伙同王孝能竄至集美區后溪鎮前進洪村里106號,翻墻進入院內,盜走張某某停放于此的閩DX9825號豪爵GN125H型二輪摩托車,價值3229元。
3、201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伙同“馮四”竄至集美區灌口鎮三社村西蔡社的黃某某家養豬場,翻墻進入院內,盜走黃某某停放于此的閩D5M531號鈴木王LMW125T-4型二輪摩托車,價值3873元。
4、201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竄至集美區后溪鎮崎溝碗頭崎環新里18號,翻墻進入院內,盜走王某某停放于此的閩DK6700號珠江ZJ125T型二輪摩托車(登記車主:陳某,價值1042元)。
5、201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躍平伙同他人竄至同安區西柯鎮洪塘頭村東亭里22號,翻墻進入院內,盜走一部女式摩托車及林某元停放于此的閩D9L052號豪爵GN125H型二輪摩托車(登記車主:徐某某,價值5386元)。
6、2010年11月2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躍平伙同他人竄至同安區西柯鎮后田村后田里31號,翻墻進入院內,盜走林某某停放于此的二輪摩托車及孫瑞精的閩DK2306號豪達HD125T型二輪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21元)。
7、2011年2月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躍平竄至同安區西柯鎮埭頭村竹子林146號,翻墻進入院內,盜走邱某停放于此的閩D4X032號錢江QJ125C型二輪摩托車,價值4442元。
2011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從集美區雇乘摩托車竄至同安轄區欲竊取他人摩托車,在西柯鎮西浦村路口被巡邏民警盤查時,被告人王孝林乘機逃走,被告人王躍平被當場抓獲,其身上攜帶的挎包及包內的作案工具被查獲。到案后,被告人王躍平坦白了上述罪行。
2011年3月21日12時許,被告人王孝林在晉江市青陽鎮被抓獲,當日被寄押于晉江市看守所;同月23日被廈門警方帶回審查。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曾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王某某、林某元、林某某、邱某的陳述;證人王某花、喻某某的證言;物證:鐵錘、挎包及包內作案工具;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抓獲經過、提審證、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機動車信息、機動車行駛證、情況說明、照片等書證;價格鑒定結論書以及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的供述和辯解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王躍平參與盜竊作案7起,盜得財物可估價值人民幣21991元,數額巨大;被告人王孝林參與盜竊作案3起,盜得財物可估價值人民幣8413元,數額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王躍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2、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3、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入戶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4、被告人王躍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5、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在法庭審理時均自愿認罪,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躍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孝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T”型工具二把、運動挎包一個、鐵錘一把、螺絲刀二把、剪刀一把、扳手二把、手電筒一個、鐵鑿一把、小刀一把、鑰匙二串、“L”型工具二把、“一”型工具七把予以沒收。
四、責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盜竊摩托車折價款。即由被告人王躍平、王孝林退賠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幣3498元、黃某某人民幣3873元、王某某人民幣1042元;由被告人王躍平退賠償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3229元、林某元人民幣5386元、孫瑞精人民幣521元、邱某人民幣44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 彎
人民陪審員 陳碧慧
人民陪審員 葉金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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