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告冷立昌訴被告于保勝追縈勞動報酬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13)
關于原告冷立昌訴被告于保勝追縈勞動報酬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415號
原告冷立昌,男,漢族。
被告于保勝,男,成年,漢族。
原告冷立昌與被告于保勝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2011年6月24日,依法由審判員王亞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冷立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保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冷立昌訴稱:2009年8月至2010年初,其為被告在下街居委會建民房,其是大工,一天工資70元,其干了48個工,工資款3360元,起訴之前,被告已支付其2000元,下欠1360元,因被告為其出具的欠條金額為1260元,故其起訴的標的為1260元,起訴之后被告又支付其500元,現尚欠760元,要求被告支付該款。
被告未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被告出具的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到老冷工資壹仟貳佰陸拾元 于保勝 2011年元月26號
2011年2月28前清完”。現被告已付500元,尚欠760元,證明被告欠其工資款760元。
被告未提供證據。
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放棄其質證、抗辯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亦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能夠證明其主張,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09年8月至2010年初,原告為被告建民房,截止2011年1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資126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欠條,承諾于2011年2月28日前結清,后被告支付原告500元,現尚欠760元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工資款126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后被告已支付500元,剩余760元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保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冷立昌76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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