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艷訴張家杰民間借貸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25)
張艷訴張家杰民間借貸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90號
原告張艷,女,1988年1月9日出生。
被告張家杰,男,成年。
原告張艷與被告張家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11日將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送達被告。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家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艷訴稱:2010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資金緊張為由分批向其借款共計13000元,并承諾同年12月底還清,后于同年4月29日向其出具欠條一份,期限屆滿后,被告拒不還款,現要求被告償還13000元。
被告張家杰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10年4月29日,被告出具的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張艷13000元,于2010年12月底還清 欠款人:張家杰
2010.4.29”,證明被告欠原告13000元,并承諾2010年12月底還清,期限屆滿后,被告一直未償還該款。
經庭審舉證,本院認為:被告張家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欠條具備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0年4月29日,被告欠原告13000元,并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據并載明2010年12月底還清,期限屆滿后,該款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欠款關系存在,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13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家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張艷13000元。
案件受理費125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翔
宇
審 判 員 晉 巧
霞
人民陪審員 王 小 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 亞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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