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刑終字第93號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6-25)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邢刑終字第9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莊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97年6月任北京鐵路局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副校長,2003年11月任北京鐵路局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長、黨委副書記,2006年3月任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長,捕前住石家莊市九中街49號金元小區1號樓1單元403室。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寧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現押于寧晉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寧,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審理寧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1)寧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長期間,多次收受該校下屬企業負責人賄賂,共計19.3萬元。
(一)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石家莊茂華服務公司負責人王某某現金2.7萬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節收受2000元、每年春節收受3000元;2009年中秋節收受2000元;2011年春節前收受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人王某某證言、石家莊茂華服務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寧晉縣人民檢察院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交的《學校管理工作研究》、(2008)17號文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學校規章、王某某的任職簡歷證明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張鳳林現金7.9萬元。其中,2006年春節前收受1.2萬元,2007年收受1.5萬元;2008年收受1.2萬元;2009年春節收受1.5萬元;2010年暑假收受0.7元,當年春節前收受1.5萬元;2011年5月收受0.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人張鳳林證言、大賽獎支付單、支付單、勞務費表格、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交的《學校管理工作研究》、(2008)17號文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學校規章、張鳳林的任職簡歷證明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提交的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和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派書及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的任職文件,主張王某某是公司的監事,因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與本案也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廠長何書東現金7萬元。其中,2006年暑假和寒假分別收受2000元和3000元;2007年暑假、寒假各收受5000元;2008年暑假、寒假分別收受5000元、10000元;2009年暑假、寒假各收受10000元;2010年暑假、寒假各收受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人何書東證言、證人李宏證言、記賬憑證及賬頁、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營業執照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交的《學校管理工作研究》、(2008)17號文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規章、何書東的任職簡歷證明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四)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魏某某送交的現金1.7萬元。其中,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收受2000元;201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別收受3000元和5000元;2011年5月收受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人魏某某證言、魏某某出售廢紙清單、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領導補貼發放的情況說明、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寧晉縣人民檢察院證明三份、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王某某任職情況的說明、破案經過、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交的《學校管理工作研究》、(2008)17號文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規章、魏某某的任職簡歷證明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他人賄賂共計19.3萬元。案發后,168600元已提取交到紀委專案組。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均辯王某某收受的財物,屬企業給其的獎金和勞務費,王某某沒有為企業謀取利益及王某某在辦公室放的這些錢作為學校突發事件應急儲備資金,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且與法律相悖,原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在紀委專案組調查河北省技師學院農民工實訓基地消防工程經濟問題過程中,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事實,屬于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款人民幣二萬四千四百元及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六萬八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上訴主要理由為:1、學校與校辦企業的分配管理關系,不是上下關系而是包含關系,是內部管理關系;2、校辦企業不是分離獨立在學校之外的獨立核算,是相對意義上不完整的獨立核算,認定校辦企業獨立核算脫離了學校對校辦企業的管理關系;3、學校領導補貼發放的證據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其本人不能到校辦企業領取獎金;4、校辦企業具有向全校教職工支付獎金的職能;5、校辦企業付給其獎金時有帳外資金與其無關;6、其從校辦企業獲取獎金是合法收入的依據;7、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問題,只是履行職責;8、這19.3萬元是積攢下來預防事故。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及其校辦企業不是彼此獨立的,企業不可能做到真正的獨立核算;2、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王某某收取企業支付的獎金、勞務費是合法的;3、被告人王某某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案卷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對任何證人進行過提拔或保留職務的個人行為;4、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受賄的故意;5、本案“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為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長期間,多次收受該校下屬校辦企業負責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9.1萬元。
(一)上訴人王某某收受石家莊茂華服務公司負責人王某某賄賂人民幣2.7萬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節收受2000元、每年春節收受3000元;2009年中秋節收受2000元;2011年春節前收受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上訴人王某某供述,其在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任校長,黨委副書記,在2005年至2011年春節、中秋節期間王某某分數次給王某某款共計27000元。給其的錢說是辛苦費,都是用信封裝著拿到其辦公室,并且拿支付單叫其在支款人欄簽字,其說不能要這些錢,王某某說,還有別人的,讓其別推辭了,其簽完字后,王某某放下裝錢的信封拿上支付單就走了,其就把信封收起來。給其的錢其他人不知道,他給其送錢,就是想和其聯絡感情搞好關系,讓其對他的事多照顧多支持。
2、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其是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下屬石家莊茂華服務公司負責人,其共送給王某某27000元,其在2004年任物業公司經理,第一年沒給王某某表示過,從2005年至2008年四年中,給王某某的錢其一般都是中秋節給2000元,春節給3
000元,2009年中秋節給了他2000元,2011年春節前給了5000元。都是把錢裝到信封里給他的,然后自己造個支付單讓他簽字,他推辭說不要,其說還有別人的,其把錢放到他辦公室就走了。這些錢都是組織物業公司人員干的正常維修工作以外的工程掙的,除了給施工人員,其都給王某某留點。干的活是雜七雜八的,沒記載也不記賬。在電腦上打個表,虛列幾個人名、錢數,其中有王某某的名,他簽字后把錢留下,之后其把這些支付單就銷毀了。這些支付單是假的,別人沒有得到錢,就是給王某某錢的一個說詞,沒其他用就銷毀了。2005年至2009年的錢,其都是叫王某某在其制作的支付單上簽的字,現在支付單也沒有了。2011年給王某某的5
000元,沒有手續。2009年春節前,其物業公司有個職工找王某某去鬧事,王某某就不讓財務給其公司付錢了,包括2010年,所以其也就沒給王某某送錢。學校財務應該付給其錢,這些都是其干活應得的錢,直到現在學校還沒向物業付錢。王某某是校長,其逢年過節給他錢是想和他搞好關系,以后對其個人和公司都有利。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企業的性質是集體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田社英,經營性質是批發、零售、服務、代購代銷、生產,同時證實該企業獨立核算。
4、寧晉縣人民檢察院證明,證實2011年6月22日自述材料系王某某在省紀委工作組雙規期間所寫。
(二)上訴人王某某收受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張鳳林賄賂人民幣7.7萬元。其中,2006年春節前收受1.2萬元,2007年收受1.5萬元;2008年收受1.2萬元;2009年春節收受1.5萬元;2010年暑假收受0.7萬元,當年春節前收受1.5萬元;2011年5月收受0.1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上訴人王某某供述,張鳳林是其校機電部主任,同時兼任校轄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經理和法人代表。2006年至今,張鳳林每年都送給其錢,一般都在春節前,她用信封裝著拿到其辦公室,其說不能要,張鳳林都是放下就走了,其就把信封收起來。送錢的理由都說是獎勵,因其擔任他所在的這個專業建設委員會主任,為這個專業建設沒少操心費力,他給其錢,其沒多想就收下了。2006年至2011年共送給其79000元。張鳳林給其這些錢時沒有其他人在場,張鳳林給其屢屢送錢是為了和其處好關系,以后得到更多的照顧。
2、證人張鳳林證言證實,其給王某某送過錢,共79000元。2006年至今給王某某的錢其一般都是寒假里春節前給他,2010年錢還多點,其給了他兩次,暑假給了一次、寒假給了一次。2006年寒假時,春節前其把錢送到王某某辦公室,有12000元,其是裝到信封里給他的,他推辭說不要,其放到他辦公室就走了。2007年給他15000元,2008年送到他辦公室12000元,也是裝信封里了,這些錢包括記公司賬上的2008年4月15日的勞務費2000元,2008年6月27日的勞務費2000元,另外的8000元沒手續,其拿著需記賬的勞務費名單表格去找王某某,他在表格上簽名后其放下信封就走了,2009年放寒假時春節前,其給王某某送到辦公室15000元,這些錢包括記在賬上的2009年7月9日的勞務費2000元(其代簽的王某某的名),2009年12月18日的勞務費2000元(其讓王國照代王某某簽名),其把信封放在他辦公桌上就走了。2010年其給了王某某兩次錢,暑假時給了他7000元,寒假春節前給了他15000元,2011年5月其給王某某送到他辦公室3000元,是其用信封裝著的都是百元面額的,這3000元包括記在其公司賬上的大賽獎勵的2000元,其代王某某簽的名。其給王某某送錢沒有其他人在場,只有其二人在場時其才給他。其給王某某的79000元中的10000元是從公司的賬上列支的,其余的69000元錢公司賬上不顯示,沒有相關記錄,王某某收這錢沒給其任何手續。王某某說過,其可以從公司每月列支1000元的補助獎金,其基本上也是按和其相當的數額加上大賽的獎金,確定給王某某的數額,大體就是每年12000元至20000元。其給王某某錢是以獎金、假期加班費和勞務費的名義給的,這些其實就是托詞,其就是給他送錢呢。這79000元不應該給王某某,因他是學校校長,所有學校的工作都是他應該做的,掙著學校的工資就不應該拿其他錢了。但王某某是其的上級領導,其想和王某某搞好關系,以后對其個人和公司都有利。
3、大賽獎支付單、支付單、勞務費表格,證實張鳳林給王某某的部分款中所制作的表格顯示,王某某簽收及其他人員也收款的情況。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是金屬結構制造、液壓和氣壓動力機械及元件制造等,同時證實該公司獨立核算。
(三)上訴人王某某收受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廠長何書東賄賂人民幣7萬元。其中,2006年暑假和寒假分別收受2000元和3000元;2007年暑假、寒假各收受5000元;2008年暑假、寒假分別收受5000元、10000元;2009年暑假、寒假各收受10000元;2010年暑假、寒假各收受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上訴人王某某供述,其收過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廠長何書東7萬元現金。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已經合并到一起了,是學校的校辦企業,何書東是這兩個工廠廠長和法定代表人,他的職務就是學校任命的,他是其的下屬。這兩個工廠的財務是獨立核算的,學校財務科每學期對工廠財務都要進行審計監督,另外,因工廠本身就是學校的資產,學校如需用錢,可以從工廠財務上支款,這部分款學校不用還工廠。2006年至2010年期間,每次何書東都是來其辦公室給其匯報工作,然后把裝有錢的信封放在其辦公桌上,說王校長辛苦了,這是點獎金收下吧,其推辭不要,他轉身就走,其也就收下了。2006年其分別收了他2000元、3000元現金,2007年分別收了他5000元、5000元現金,2008年分別收了他5000元、10000元現金,2009年分別收了他10000元、10000元現金,2010年分別收了他10000元、10000元現金。何書東每次給其送錢沒有他人在場,其也沒有跟別人說過何書東送錢的事,何書東給其的錢都是管理的兩個廠的經營利潤。其是校長,其召開班子成員集體討論確定何書東任兩個工廠的廠長,他是其的下屬,他給送錢就是為了和其處好關系,以便以后得到更好的照顧。
2、證人何書東證言證實,王某某是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的校長,是其的領導,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實際并到一塊了,是一套人馬,這兩個工廠是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下屬單位,工廠正副廠長都由學校任命,其他人員由廠安排就行,工廠資產均屬于學校,但是工廠財務獨立核算,學校財務科每學期對工廠財務都要進行審計監督。自2006年至今每年快放暑假、寒假時其都從廠子財務上取錢送給王某某,共送給他7萬元。其是王校長下屬,給他送錢就是為了跟王校長搞好關系,對其個人或者對工廠都有好處,其有什么事找王校長,王校長能給其更好解決。2007年、2009年其工廠招工,王校長都順利給批啦,2008年、2009年將工廠工作較差的人調走,王校長也順利給辦了。每次送錢時說王校長辛苦了,只是個托辭,就是借口給王某某送錢。每次給王某某送錢,其都是提前安排副校長兼會計李宏給王某某校長準備現金,李宏填制好支付單或借款單,在單子上簽字后拿給其簽字,她再按單子上的金額從賬外錢中取錢,單子上的支出款項一般都取得多,總額里包括了給王某某送的錢,李宏在取錢后將給王某某的錢交給其,其再送給王某某。
3、證人李宏證言證實,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廠長是何書東,他是工廠的負責人,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長是王某某,他是校長,是其的領導,這兩個廠是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下屬單位,他們實際并到一塊了,工廠正副廠長都由學校任命,工廠資產均屬于學校,但是工廠財務獨立核算,學校財務科對工廠財務進行審計監督。何書東從2006年到現在每年快放暑假、寒假時都給王某某送錢,共送給王某某7萬元現金。這些錢都是何書東讓其從廠財務的賬外錢中拿的,自2006年至今,每年快放暑假、寒假時,廠長何書東都是提前安排其給王校長準備現金,并告訴其準備的金額,其安排廠財務室出納任立芳取錢,出納取錢后交給其,其都是去何書東辦公室把錢交給他,何書東獨自將錢送給王校長。出納不清楚取錢是給王某某。只有其和何書東知道。自2006年快過暑假至2010年快過寒假期間,其制作了一賬外賬,記錄了從財務取錢的情況。為了給王某某校長送錢,其每次取錢,何書東都讓其先以勞務費、業務費等名目打個借款單或支付單,單子的支出款項都取得多,總額里包括了給王某某送的錢,其在單子上簽名后交給何書東簽批,簽批后其拿給出納看一下簽批單,讓她取錢交給其,其再給出納打個支款條,簽批單放到自己那保管,其再根據當天相應支出在收支賬上作記錄。2006年至2008年暑假那五次給王某某錢有相應的賬目和憑證,但已銷毀了,因為這些賬外賬都是保留2年左右就銷毀了,王某某校長是其的上級領導,給他送錢就是為了跟王校長搞好關系,對個人和工廠都有利,以后能得到王校長更多照顧。
4、記賬憑證及賬頁證實,何書東給王某某的款在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下賬的情況。
5、營業執照證實,石家莊鐵路司機學校工廠和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工廠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及經營范圍等情況。
(四)上訴人王某某收受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魏某某送賄賂人民幣1.7萬元。其中,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收受2000元;201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別收受3000元和5000元;2011年5月收受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上訴人王某某供述,其收過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廠長魏某某的1.7萬元現金。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是其學校的校辦企業,是其校的下屬單位,魏某某是該公司的廠長和法定代表人,他的職務是學校任命的,他是其的下屬。懋華印刷公司的財務是獨立核算的,學校財務科對工廠財務都要進行審計監督,另外因該公司資產都屬于學校,學校如需用錢,可以從公司財務上支款,這部分款學校不用還給懋華印刷公司。2009年至2011年間,其共收過魏某某五次錢,每次魏某某都是來其辦公室找其在核算單據上簽字,他就把裝有錢的信封放到其辦公桌上,說王校長這么辛苦,給點獎金,其推辭說不要,他轉身就走,其也就收下了。2009年上半年,下半年這兩次,其均收了他2000元現金,2010年上半年,下半年這兩次分別收了他3000元、5000元現金,2011年5月一天,其收了他5000元現金,這些錢都用信封裝著。魏某某每次給其送錢就其二人在場,其也沒有跟別人說過魏某某送錢的事。其是校長,其定的由魏某某任懋華印刷廠廠長,開校班子會時其說了一下,都同意,就這樣任命他當該公司廠長,法定代表人,他是其下屬,他給送錢就是為了和其處好關系,以后得到其更多的照顧。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雖是學校的校辦企業,但系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獨立經濟主體,財務獨立核算。
2、證人魏某某證言證實,其是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職工,是學校派其到該公司任廠長的,其的工資、獎金都由學校財務上發,不用公司發放,該公司是其學校的下屬企業,公司資產屬于學校,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接受學校財務的審計監督。自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其給王某某送過五次錢,共計現金17000元。其公司出售廢紙邊,每月得掙500元左右,掙的這部分錢不交公司財務,在其手上,其每月都額外找一些汽油發票在公司財務上報銷,每月600元左右,還有其額外找的一部分飯費票據在公司財務上報銷,這部分款不多,也不固定,這三部分錢都混在一起,其給王某某的錢都是從這里出的。這三部分錢由其個人保管,財務上不知道
,這17000元不應給王某某,因其公司雖然是學校投資成立的,但屬于獨立法人,公司財務獨立核算,王某某工作報酬是由校方財務負責的,其公司沒有義務額外給王某某報酬。但王某某是其的領導,其給他送錢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對其個人和公司都是有利的,以后有什么需要,王校長肯定會給幫忙的,其廠長的職務就是王某某校長任命的,其需要王校長的支持,其公司印刷業務也需要王校長給予幫助。給王某某錢都是拿著核算單據去王某某校長辦公室找他簽字,裝有錢的信封放在單據下面,將核算單據和信封一起放到王校長辦公桌上,王校長在核算單據上簽字后其拿著單據就走了,信封就留在他的辦公桌上了,這種核算單據就是公司核算用的印刷清單,上面記錄針對學校的各項業務費用,這些費用是學校欠公司的錢,因其公司為學校印刷一些內部資料,王某某在核算單據上簽字后,其再拿著單據和公司給學校開的發票到學校財務上支款。給王某某送錢沒有其他人在場。給王某某錢說是辛苦費,只是個托詞、借口,就是借口給王某某送錢。
3、魏某某出售廢紙清單證實,魏某某2011年出售廢紙的收入情況。
4、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領導補貼發放的情況說明證實,2003年至2005年,標準為1800元/人、年。由學校基本戶支付。以現金形式一年發放一次。2006年未發放。2007年1月起,標準為2
000元/人、月。由學校基本戶支付。2007年4月辦理銀行卡按月發放。同時通過銀行卡補發2007年1月至3月補貼。2007年5月到8月該補貼通過銀行卡按月發放。2007年9月起,標準為4
000元/人、月。分別由學校基本戶和校干培中心帳戶各列支2
000元/人、月。通過銀行卡按月發放。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干培中心帳戶為其校成人教育帳戶,收支納入校預算和決算。
5、營業執照證實,河北懋華印刷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類型等情況。
6、寧晉縣人民檢察院證明證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受賄一案于2011年7月11日由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寧晉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王某某2011年6月22日的自述材料系其在省紀委工作組雙規期間所寫。
7、寧晉縣人民檢察院證明證實,河北技師學院行受賄一案中,上級檢察院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受賄罪指定寧晉縣人民檢察院管轄,對于卷中涉及的其他人員,上級檢察院未指定寧晉縣人民檢察院管轄。
8、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王某某任職情況的說明證實,王某某的任職情況。
9、寧晉縣人民檢察院證明證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受下屬公司、工廠負責人的賄賂款168600元放在辦公室,已提取并交紀委專案組。
10、破案過程證實,2011年6月,河北省紀委專案組調查河北省技師學院農民工實訓基地消防工程的經濟問題,在例行清理過程中發現王某某辦公室有現金168600元,經詢問王某某是其收受下屬企業負責人的錢,省紀委以涉嫌受賄犯罪,將案件移交河北省人民檢察院。2011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邢臺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同日,邢臺市人民檢察指定寧晉縣人民檢察院管轄本案,2011年7月12日,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立案偵查,同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執行逮捕,其間,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相關證人及調取有關書證等,于9月24日將此案偵查終結。
11、上訴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王某某出生于1955年10月1日。
上述四起犯罪事實中,上訴人王某某供述的收取他人賄賂的具體事實同行賄人證明的行賄情節相一致,同時相關書證能夠對關聯事實予以輔證,五個校辦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據能夠證明相關校辦企業獨立核算的事實屬實,王某某的任職情況說明和戶籍證明證實了王某某的任職經歷及年齡情況,辦案單位的相關說明和破案經過證明了案件偵辦的相關細節。全案四起犯罪事實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相互輔證,足以證實上訴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屬實。
庭審期間,王某某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已經法庭舉證、質證:
1、書證《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任職文件》;
2、書證《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
3、書證《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章程》;
4、張鳳林出具的《說明》;
5、《石鐵運》(2009)2號文《2008年工作總結》;
6、《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登記表》;
7、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2010年《大賽獎勵支付單》記載:給王某某發放獎金2000元;
8、《榮譽證書》;
9、人社部發(2011)28號文件;
10、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出具的《證明》;
11、魏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
12、《印刷廠工資方案》
上述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據9、證據10關于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參加2010年全國數控大獎賽獲獎,后將獎金發放的情節相互印證,予以采信,該次大獎賽獎金面向85人(學校在編人員34人)發放,其中校級領導職務的4人,相關部門負責人15人,其發放雖不合理,但證明上訴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所收受的3000元中的2000元系受賄的證據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該2000元應予扣除。上訴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交的其他證據,均無法推翻偵查機關依法調取的相關證據且部分證據與法律規定相悖,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王某某收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9.1萬元。案發后,16.86萬元已提取交到紀委專案組。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石家莊鐵路運輸學校校長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該校下屬校辦企業負責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9.1萬元,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上訴人王某某在紀委專案組調查河北省技師學院農民工實訓基地消防工程經濟問題過程中,能夠主動如實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屬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中即便該校校辦企業具有教學改革、教學訓練職能,該職能也無法影響本案中校辦企業財務的獨立核算特征,學校對相關校辦企業人員的管理關系同學校對校辦企業的具體財務管理不是同一概念,不會影響校辦企業財務的獨立核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是證明企業財務獨立核算的法定證據,關于學校對相關校辦企業負責人員的管理關系應予認定,而此是本案上訴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的基礎之一;學校在教學改革、教學訓練方面同校辦企業的關系并非學校對校辦企業財務的具體管理關系,本案證據顯示學校同校辦企業最直接的關系應為投資關系,投資關系并不等同于對財務的具體管理關系;關于學校領導補貼發放的證據著重證明了學校領導收入來源于學校財務的事實,是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的證據之一,而并非僅僅依靠該證據認定的上訴人受賄;校辦企業由學校投資并由學校財務獲取利潤符合《公司法》的原理,這同讓相關學校職工直接獲取利潤是兩個法律關系,且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到的所謂的“獎金”同其原始供述及相關證人證明的以“獎金”之名行、受賄的事實相矛盾,但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所收受的3000元中的2000元,依法可予扣除;上訴人王某某是否清楚相關人員對其行賄的錢財的來源并不影響其受賄罪是否能夠成立;被告人所稱以《勞動法》角度的企業職工身份領取獎金的辯解同校辦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同其原始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的行、受賄事實亦不相符合;上訴人王某某的原始供述和證人證言足以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賄故意,關于本案上訴人王某某是否為相關人員謀取到了利益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上訴人王某某將所得財物放在其辦公室,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所稱自己所得的錢放在辦公室準備預防事故的辯解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認定;2011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邢臺市人民檢察院管轄該案,同日邢臺市人民檢察指定寧晉縣人民檢察院管轄本案,本案“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的取得程序合法,應予認定。原判認定事實除2011年5月收受河北御珩數控技術有限公司張鳳林3000元中的2000元應予扣除外,其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寧晉縣(2011)寧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撤銷河北省寧晉縣(2011)寧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
三、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款人民幣二萬二千四百元及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六萬八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軍峰
審 判 員 李云詩
代理審判員 趙 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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