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0266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13-2-20)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3)黔法民初字第00266號
原告劉XX,男,生于1992年8月7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漢族,住重慶市黔江區XX鄉XX村X組。
委托代理人張XX,重慶市黔江區XX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特別代理。
被告劉X,女,生于1987年10月16日(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漢族,住重慶市黔江區XX鄉XX村X組。
委托代理人張X,重慶市黔江區X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特別代理。
原告劉XX與被告劉X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2013年1月3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劉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9月,原告的大伯劉X發(系被告之父)跳崖自盡,原告一家與被告共同安葬劉X發。后經劉家的房族和親戚及本組組長在場,由親戚陳傳執筆,達成協議一份,約定:“死者劉X發的房產和承包地由原被告各歸一半”。協議由本組組長李XX保存。后原告一家外出打工,在務工期間,被告將死者劉X發的房產全部申請退地復墾,其中面積350.8平方米,補償金額為5065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分割補償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退地補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原告申請證人李XX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2、原告申請證人陳XX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黔江區XX鄉人民政府出具給原告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轉戶居民退地及補償款情況統計表,其中劉X復墾面積351.8平方米,金額為50659元。
被告辯稱:其理由:1、劉X是劉X發養女,劉X發死后其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由劉X依法繼承,劉XX與死者劉X發系堂侄子關系,不具備法定繼承的身份,無權分割和繼承劉X發生前的房屋、山林、承包地的一半歸其所有。2、劉X發在生之前劉XX也沒有贍養過劉X發,死后也沒有支付一分安葬費。3、被告并沒有與劉XX簽訂任何協議。4、劉X發死后,其房屋被告劉X依法繼承,2012年5月30日,經政府部門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6月份申請房屋復墾,復墾費至今未支付。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劉X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鄧XX的證人證言。
3、李X平的證人證言。
4、龐XX的證人證言。
5、印XX的證人證言。
6、302房地證2012字第70090號房地產權證。
7、劉X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申請表。
8、羅江與劉XX簽訂的《協議書》復印件,原件被告當庭出使后,當庭領回。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養父劉X發從山上掉到山下死亡,原告一家人及原被告雙方的親戚共同將劉X發安葬。后原告與被告之夫羅XX達成協議:“劉X發遺留下的財產:1、房屋與劉XX滴溝為界,原被告各分得一半,豬牛圈與劉XX的地基共溝,原被告各分得一半。2、田土和山林原被告各分得一半。3、房屋內的財產歸被告所有。4、劉X發遺留下來的賬務由被告處理,其安葬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等協議。協議簽訂后,其協議由XX鄉XX村四組組長李XX保存,后被告將該協議從組長李XX手中拿走。2012年5月30日重慶市黔江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劉X發遺留下來的房屋登記在劉X名下。2012年6月21日劉X向黔江區XX鄉人民政府申請該房屋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并得到了黔江區XX鄉人民政府的同意,其復墾面積為351.8平方米,補償款為50659元,該款還沒有補償給被告劉X。2013年劉XX從外地打工回家,發現被告將劉X發遺留下來的房屋全部申請退地復墾,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按照協議支付退地補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登記結婚,并從黔江區XX鄉XX村X組嫁到XX鄉XX村X組。劉X發生前原告沒有贍養過劉X發,劉X發死后沒有支付安葬費,其安葬費全部是由劉X一人承擔。庭審中,原告陳述劉X發還有其妻子張X香現居住在XX鄉街上,被告也認可養母叫張X香,現居住在XX鄉街上,并陳述劉X發生前與其養母多年沒有來往,劉X發死后也沒有對其安葬。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雙方爭執的焦點是:被告劉X是否按協議支付原告退地復墾補償款30000元。首先,從合同相對性看,原告與羅XX簽訂的《協議書》,主體是原告與羅XX,不是本案被告劉X,原告直接起訴劉X,要求按協議支付退地復墾補償款30000元的請求,不符合主體資格,但由于羅XX系劉X之夫,劉X養父劉X發死后,劉X是劉X發的法定繼承人,原告訴爭的財產與被告劉X繼承的財產有一定的關聯性。其次,從合同效力上看,原告與羅XX簽訂的《協議書》損害了被告和被告養母的合法權益,其協議違背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協議。其三,從法定繼承上看,劉X發死后的法定繼承人是養女劉X和妻子張X香,原告不是劉X發的法定繼承人,并且劉XX在劉X發生前沒有盡過贍養義務,死后也沒有支付安葬費,其喪葬費全部由被告一人承擔,只是原告父母料理了劉X發部分喪葬事宜。其四,從現有證據看,劉X發與劉XX沒有形成養父子關系,也沒有簽訂過任何遺贈撫養協議。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劉X支付退地復墾補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元,依法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劉XX承擔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王 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姚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