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馬刑初字第172號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13-10-31)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馬刑初字第172號
公訴機關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廣東省江門市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廣東省江門市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南省株洲市攸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廣東省江門市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廣東省江門市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南省株衡陽市衡東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刑訴(2013)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吟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4日14時許,湖北省鄂州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張某某、劉某民、何某等人在瑯岐閩江大橋3號墩工地上與廣東省江門市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等人發生口角,隨后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等人與對方多名工人各自持械進行互毆,其中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持鋼筋等器械追打被害人劉某民,致其摔落橋墩底下昏迷。被害人何某則被趙某某一方其他工友毆打倒地,頭部流血。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民的傷情屬輕傷,何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同日,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人的所在單位分別賠償被害人劉某民人民幣50000元、被害人何某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中鐵大橋五局擔保書、和解協議書、收條、視頻截圖分析情況、到案經過、情況說明;2.證人張某某、段某某、鞠某某、戴某某、羅某、單某、朱某、胡某某、劉某英、祝某某、李某勝、李某清、劉某志、李某平、王某某證言;3.被害人劉某民、何某的陳述;4.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供述和辯解;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法臨字(2013)530、536號臨床法醫學檢驗鑒定書;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段某某、劉某某、吳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經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決定對四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 晨
人民陪審員 陳 楓
人民陪審員 紀秀花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 麗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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