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鯉刑初字第34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4-1-9)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鯉刑初字第34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12月2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3)8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友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江濱南路往324國道方向行駛,至本區泉州大橋南立交路段時,因未確定安全行駛,與同方向右側行駛的被害人阮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刮擦,致使被害人阮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阮某某枕骨、頂骨、額骨、雙側顳骨骨折,左顳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顴骨骨折,后當場死亡的重大事故。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阮某某系重型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系統衰竭而死亡。而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甲立即撥打122電話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陳某甲的家屬與被害人阮某某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5.5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報警登記表、戶籍證明、工作說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事故監控照片、道路交通事故人體傷亡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技術檢驗鑒定委托書、福建君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血液鑒定采樣圖片、血樣提取登記表、泉州東南醫院協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告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圖片、證據公開告知書、送達回執、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保險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清單、泉州仲裁委調解書、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證人潘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按協議的約定支付了賠償款,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已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情節,對被告人陳某甲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亦可達到懲戒、改造之刑罰效果,予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文鑫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黃細芬
速錄員 陳奮強
附:判決書引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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