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并刑終字第525號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1-12)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并刑終字第525號
原公訴機關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某某,女,漢族,太原市人,小學肄業,住太原市。2012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經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白彥謹,山西墨法世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女,漢族,住太原市。系本案受害人。
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審理晉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晉源刑初字第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田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案卷證據及上訴材料,并提訊被告人后,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部分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2013)晉源刑初字第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發回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賈 侖
審 判 員 呂 斌
代理審判員 閔 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白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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