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191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4-9)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萬刑初字第191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漢族,2013年8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3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2014年2月7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訴刑訴(2014)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房某某伙同“田某某”(身份不詳,在逃)在太原市萬柏林區西興苑小區40號樓某單元,鉆窗進入被害人花某某的地下室,盜竊該處停放的藍色寶島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024元)。破案后,贓物追回已發還受害人。
2014年2月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房某某在太原市萬柏林區西興苑小區18號樓某單元,鉆窗進入被害人蘇某某的地下室,盜竊該處存放的2.5m㎡銅塑線及4m㎡銅塑線各3盤(價值人民幣1155元)。后又鉆窗進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地下室,盜竊該處停放的白色倍尓捷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82元)。破案后,贓物電動自行車追回已發還受害人,贓物銅塑線未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房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的情況說明及照片、被害人的陳述及報案材料,扣押及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身份情況、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不思悔改,繼續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由原偵查機關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婕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韓 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