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155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4-15)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萬刑初字第155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楚某甲,女,漢族,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楚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由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訴刑訴(2014)106號起訴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國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楚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0時30分許,被告人楚某甲駕駛晉AD***5號中華牌轎車載著被害人胡某某,在太原市萬柏林區白家莊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局二路段時,碰撞道路北側的電線桿及磅臺,造成晉AD***5號中華牌轎車乘車人胡某某(男,31歲)當場死亡、被告人楚某甲受傷、車輛損壞、電線桿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并公交認字(2013)第001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楚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楚某甲及晉AD***5號中華牌轎車的所有人楚某乙與被害人胡某某的父、母、妻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被告人楚某甲及楚某乙連帶賠償被害人胡某某的父、母、妻子各項損失共計38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的親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楚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楚某甲的供述、證人證言、歸案經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況及醫療證明材料、被害人的死亡證明、尸檢報告及照片、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調解書及收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楚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甲犯罪后及庭審中,自愿認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楚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且經過司法考察,對被告人楚某甲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婕
人民陪審員 李曉勇
人民陪審員 趙少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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