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71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2-25)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萬刑初字第71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訴刑訴(201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國菡、李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16時許,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民警侯某某、楊某某以及協警李某某接警后依法到本市長風街與晉祠路交叉口的長風街豆撈飯店執行公務,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滋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對出警民警侯某某、楊某某以及協警李某某進行辱罵,并對民警侯某某推打,致使公務無法正常執行。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胡某某寫了道歉信,其家屬也多次道歉,執行公務的機關對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公務視頻截圖照片、到案經過、被告人的身份情況、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悔罪態度好,取得了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婕
人民陪審員 馬素萍
人民陪審員 張克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