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83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1-27)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萬刑初字第83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2013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取保候審。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公刑訴(20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利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某部工地,盜竊該工地的螺紋鋼95公斤。作案后,贓物銷贓,銷贓得款人民幣95元。
2013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某部工地,盜竊該工地的螺紋鋼85公斤。作案后,贓物銷贓,銷贓得款人民幣85元。
2013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某部工地,盜竊該工地的螺紋鋼128公斤(價值人民幣234元)。作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在攜帶贓物逃跑途中被民警抓獲,贓物追回。破案后,追回銷贓款人民幣15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陳述及報案材料、抓獲經過、贓物照片、扣押和發還物品文件清單、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罰金已繳納)
二、已扣押的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58元,由原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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