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灣法民一初字第385號
——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4-5-20)
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惠灣法民一初字第385號
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亞灣。
法定代表人:黃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李某,男,漢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區。
被告:王某,女,漢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王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6元,由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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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員 曾日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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