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1970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1-18)
(2014)杏民初字第01970號
原告郭某甲,女,漢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現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被告郭某乙,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漢族,現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原告郭某甲與被告郭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侯晉順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甲及被告郭某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甲訴稱,原、被告1993年自由戀愛,1996年登記結婚,因結婚證丟失,2013年11月20日補辦登記結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一般,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性格不合,在家中被告不給我做主,因為被告老家的院子分配不均導致雙方矛盾加深,從2013年9月7日開始分居至今,2013年12月18日因夫妻感情破裂曾起訴至貴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次起訴。訴請: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婚生女由原告撫養,撫養費依法判決;3、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太原市杏花嶺區X鄉X村X苑X樓X單元X室房屋一套,價值3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乙辯稱,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我也不錯。就是2013年因為家庭瑣事發生點小矛盾,不至于離婚,雙方沒有分居,原告出去住是因為孩子上學租的房子,雙方沒有分居,夫妻感情也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自由戀愛,1996年登記結婚,因結婚證丟失,2013年11月20日補辦登記結婚,1997年8月29日共同生育一子郭某丙,2001年5月4日共同生育一女郭某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4年10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復印件、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晉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陳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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