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135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杏民初字第02135號
原告任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漢族,現住杏花嶺區。
委托代理人白艷芳,山西神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苗某,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杏花嶺區。
原告任某與被告苗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文潔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被告苗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8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不好就草率成婚,婚后又因脾氣性格不同,爭吵不斷,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發生不正當關系。且被告對于家庭事務不聞不問,對于家庭沒有任何付出,完全沒有做到作為一名妻子的責任。被告對于此事已經承認,被告的所作所為,讓被告無法認同,婚姻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現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婚姻已名存實亡,無和好可能。訴請1、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2、雙方無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務;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苗某辯稱,原告與被告的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我不同意離婚。組建一個家庭很難,拆散一個家庭很易,我不想走這一步。婚姻發展到今天與原告的父母有很大的關系和一定責任。如果被告執意離婚,必須退還10萬元的被告陪嫁金;退還被告娘家的金銀首飾、電腦、床上用品、衣物、公積金卡等;對半分割婚后共同存款8萬余元;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和青春費6萬元;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份左右相識,2012年8月10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瑣事吵鬧產生矛盾,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2014年11月3日原告任某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苗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明、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草率離婚對雙方工作生活均無益處,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文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周 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