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090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杏民初字第02090號
原告史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漢族,現住太原市小店區。
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立,山西謙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甲,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現住太原市小店區。
原告史某與被告賈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薛霞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及被告賈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某訴稱,2007年7月16日與被告賈某甲認識,2007年10月21日舉行婚禮,2008年3日17日登記結婚,婚前感情還可以,婚后沒有孩子之前感情還可以,生孩子之后感情很平淡。現在沒感情了,因為男方一直和其他女性關系曖昧,2014年幾乎沒有回過家。從2014年6月27日開始分居至今。訴請: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賈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失撫慰金十萬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賈某甲辯稱,我與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為原告母親長期干涉我們的婚姻,導致一些矛盾的產生,旦仍有挽救的余地,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我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分割共同財產,訴訟費由我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相識,2007年10月21日舉行婚禮,2008年3日17日登記結婚。2009年10月12日共同生育一子賈某乙,現就讀于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X幼兒園,現在隨原告及原告母親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2014年10月27日原告史某訴來本院請求與被告賈某甲離婚。
上述事實有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底簿、第三者的信息記錄及照片十九張、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且結婚時間較長,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婚生子年幼,草率離婚對雙方工作生活及子女成長均無益處,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史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助理審判員 薛霞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田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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