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138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杏民初字第02138號
原告張某甲,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漢族,現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
被告毛某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現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薛霞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被告毛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被告2012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自由戀愛。經短暫相處后于2012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2012年11月23日共同生育一子張某乙,現在隨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前感情還一般,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常有口角發生,影響孩子教育環境,已無和好的可能。從2013年10月1日分居至今。訴請: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婚生子張某乙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負擔;3、無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毛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孩子一直都隨我一起生活,我不可能把孩子給他。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自由戀愛。經短暫相處后于2012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2012年11月23日共同生育一子張某乙,現在隨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2014年11月3日原告張某甲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毛某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底簿、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婚生子年幼,草率離婚對雙方工作生活及子女成長均無益處,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助理審判員 薛霞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田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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