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096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杏民初字第02096號
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漢族,現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被告姜某甲,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漢族,現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姜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文潔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姜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1993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兩個孩子,1995年4月23日共同生育長子姜某乙,現自己打工,2000年4月7日共同生育次子姜某丙,現就讀于太原市X中學初三年級。原告年齡較小,草率結婚,婚后與被告父母兄弟同住,被告每天早出晚歸,對家務不管不問,掙錢多少從不告原告,只給些日常生活可憐的費用,雙方因年齡懸殊,沒有感情基礎,經常吵架,與被告無法溝通。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和好,被告當時寫下保證書,時至今日被告一共給了原告2700元,雙方已分居六年。訴請: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承擔撫養費800元;3、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姜某甲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雙方結婚多年,感情也特別深,還有兩個孩子,我們一直住在一起,沒有分居,我不同意離婚。上次經法庭調解后,我給了原告錢,后其離家多日,我也得養家照顧孩子,所以錢也就基本都花了,給了原告錢她也不在家,平時上禮一系列花銷基本都花費了。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1993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兩個孩子,1995年4月23日共同生育長子姜某乙,現自己打工,2000年4月7日共同生育次子姜某丙,現就讀于太原市X中學初三年級。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瑣事吵鬧產生矛盾,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2013年8月19日經法院調解調和,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法院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故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姜某甲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明、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及詢問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且結婚時間較長,共同生育兩個兒子,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草率離婚對雙方工作生活及子女成長均無益處,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李某某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文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陳 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