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236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2-5)
(2014)杏民初字第02236號
原告趙某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區。
被告李某甲,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寧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經常發生矛盾。辦理婚禮后十幾天被告就提出他借了高利貸,為其還債,原告不得已湊錢給被告還債。被告對家庭孩子不負責任,經常夜不歸宿,生活費也給的很少,現雙方感情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1月舉行婚禮,2010年6月9日登記結婚,2010年12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李某乙,現就讀于X幼兒園;榍半p方感情較好,婚后因家務瑣事案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起訴狀、《結婚證》復印件及開庭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較好,婚后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今后只要彼此加強溝通,相互信任,還是可以繼續生活的。草率離婚,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寧 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書記員 韓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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