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1538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9-2)
(2014)杏民初字第01538號
原告陜某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暫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委托代理人白艷芳,山西神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漢族,現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原告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馮建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艷芳與被告劉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后不久,被告的父親患重病,被告及其家人為不留遺憾,催促原告結婚,雙方于同年10月13日舉行婚禮,2012年11月13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被告整日無所事事,時常向原告要錢花,后原告稍有不從,被告便酗酒、毆打原告。尤其嚴重的是2013年3月的一天,原告被打的眼眶骨折、眼角挫裂傷,被迫報警求助。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訴請法院: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雙方無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3、被告賠償原告因傷害造成的精神損失費2萬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11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溝通不暢產生矛盾,自2013年7月分居至今。現原告以與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及雙方當庭陳述、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姻基礎是好的。婚后共同生活中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亦屬難免,今后只要雙方加強交流、溝通、互相尊重、和睦相處、互諒互讓,互相理解,互相關心,雙方是能夠繼續一起生活的,草率離婚對雙方均無益處,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陜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馮建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代書記員 李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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