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刑初字第202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杏刑初字第202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8月11日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本市尖草坪區,住本市杏花嶺區。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志勇,山西馳晉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以并杏檢公訴刑訴(2014)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志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早市、廟會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海飛絲洗發水、飄柔洗發水等產品,查獲被告人劉某某時,從被告人劉某某租賃的庫房內當場查扣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總額為439504.14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未遂,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當庭出示了抓獲經過、鑒定報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身份證明等書證;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認定非法經營數額不夠客觀。被告人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系未遂犯罪,應在三年以下量刑,并應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購買并在本市早市、廟會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日化用品。2014年3月24日,公安人員根據線索在本市中澗河鄉柏楊樹村新街24號民宅將正在裝卸貨物的被告人劉某某抓獲,并在該房及本市中澗河鄉柏楊樹村東街11號、谷旦村西坪西街42號民宅查獲被告人劉某某存放的未銷售的日化用品,其中有海飛絲洗發露、飄柔洗發露、潘婷洗發露、舒膚佳沐浴露、舒膚佳香皂、玉蘭油沐浴露、力士洗發露、中華牙膏、高露潔牙膏、黑人牙膏、云南白藥牙膏等各種規格不等的產品共計1270件,貨值總額為439504.14元。
證實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經偵大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偵破報告、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3月24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遂立案偵查,當日在本市杏花嶺區中澗河鄉柏楊樹村新街24號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并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1270件。
2、書證。
⑴上海玖忻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寶潔(中國)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寶潔(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商標注冊證第1540335、1770475、3108359、1556339、1580242、1544324、972591、6745978、1480375、5942782、3144907、996561、543381、5655594、75405號、核準續展注冊證明、鑒別報告書、價格證明,證實寶潔(中國)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并授權上海玖忻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在中國范圍內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進行維權。其生產的海飛絲洗發露、飄柔精華護理洗發露、玉蘭油沐浴露等產品的建議零售價和批發價。
⑵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第1248150、1260153號、核準續展注冊、好維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權書,證實好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在中國范圍內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進行維權。
⑶高露潔棕欖(中國)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第1188126、1188127、1188128、3803826號、授權委托書、鑒定證明、價格證明,證實高露潔棕欖(中國)有限公司授權上海玖忻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對在本市杏花嶺區柏楊樹村出租屋和澗河鄉谷旦村出租屋出現的假冒侵權行為進行投訴代理,該處查獲的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生產的高露潔360º全面口腔健康牙膏,規格140克,出廠價12.19元/支,建議零售價14.50元/支。
⑷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第4544394號、鑒定書及價格證明,證實在本市杏花嶺區柏楊樹村出租屋和澗河鄉谷旦村出租屋扣押的牙膏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其生產的云南白藥牙膏規格100克×48支,出廠價768元/件。
⑸聯合利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第3767362、3646845、1142335號、鑒定報告、價格證明、授權委托書、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證明,證實在本市杏花嶺區柏楊樹村出租屋和澗河鄉谷旦村出租屋扣押的洗發乳和牙膏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其生產的力士洗發乳,規格400ml,建議市場零售價29.9元;力士洗發乳,規格750ml,建議市場零售價53.9元;中華牙膏,規格90g,建議市場零售價3.5元。
⑹山西晉聯華物貿有限公司托運單11份,證明2014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劉某某共從山西晉聯華物貿有限公司提貨11次,共計247件,托運人小李,收貨人王老板。
⑺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扣押涉嫌假冒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品貨物1270件(箱),晉A×××××銀灰色五菱牌汽車一輛及行車證一份。
⑻指認現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2014年3月24日查獲涉嫌假冒的產品的場景。
⑼劉某某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實劉某某的基本情況,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3、證人證言。
⑴李某證言節錄,我是上海玖忻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市場調查員,我公司受寶潔(中國)有限公司的委托打擊山西市場銷售假冒寶潔公司的日用品。2014年3月初,根據線人舉報,我們了解到在太原市杏花嶺區柏楊樹村兩處出租民宅和谷旦村一處出租民宅中發現有假冒寶潔公司的產品。其中包括瓶裝海飛絲洗發水、瓶裝飄柔洗發水、瓶裝潘婷洗發水、舒膚佳香皂、袋裝海飛絲洗發水、袋裝飄柔洗發水、袋裝潘婷洗發水,還有其他公司產品,這些產品都是假的。該人貨源主要從廣東廣州發往太原,物流公司叫山西晉聯華物流有限公司,每次都是在太原市丈子頭高速出口交接貨。平均每周接兩、三次貨。
⑵代某某證言節錄,我是劉某某的妻子,他開一輛五菱面包車跑私運出租車,我不知道他銷售假冒產品的事。
⑶郭某某證言節錄,2013年3月,劉某某租賃了我家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中澗河鄉柏楊樹村東街11號院內靠西北角第二間房,房屋有15平方米,租金每月190元,用來當庫房,至于什么貨物我不清楚。
經辨認,劉某某是租賃房屋的人。
⑷于某某證言節錄,2013年11月,劉某某租賃我家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中澗河鄉谷旦村西坪西街42號院內靠南的第一件和第三間房,每間房約10平方米,每間房每月租金100元,用來當庫房,存放的貨物好像是海飛絲、飄柔、力士牌洗發水及舒服佳香皂。
經辨認,劉某某是租賃房屋的人。
⑸韓某某證言,2013年11月,劉某某租賃了我家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中澗河鄉柏楊樹村新街24號院內靠西的一間房屋,面積約10平方米,我和劉某某的愛人代某某是朋友,所以沒要租金。至于用來干什么我不知道。
經辨認,劉某某是租賃房屋的人。
⑹胡某某證言,我是山西晉聯華物流有限公司業務主管,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丈子頭高速出口斜對面,主營廣州至太原的貨物運輸。劉某某在此收過很多次貨物,他的托運單上標有“化”字,收貨人是“王老板”,他所提貨物有時十幾件,有時三、四十件,最后一次提貨是在2014年3月16日,提走39件貨物。我們只保存有2014年的票據,之前的都已銷毀。我們只收運費,不收貨款。
經辨認,劉某某是提貨的人。
⑺羅某某證言節錄,我在尖草坪區小商品市場對面的鋼新商貿城做小百貨生意。2014年初,我準備買些禮品回忻州老家送人,聽朋友講,有個人經常來小商品市場送日化品,價格便宜。后來我找到那個人,就是劉某某,他向我介紹他的日化品都是假冒名牌,但是質量沒有問題,并建議我把飄柔和海飛絲的洗發水各拿一件,其它的再配上一些。2月23日前,他將貨送到了解放路的花園大酒店,我支付了280元。其中海飛絲、飄柔、潘婷洗發水各一件,200ml裝,一件24瓶,每件70元,還有一種記不清了,也是24瓶70元。
經辨認,劉某某辨認羅某某,羅某某辨認劉某某,均辨認無誤。
⑻謝某某證言節錄,我在尖草坪區小商品市場南方日化城(3-7號)做客房用品生意,我看見劉某某經常在市場里面送貨,就認識了。2014年3月5日,有個外地客戶到我店里購買了一些酒店用品,提出讓我送一些贈品,正好看到劉某某經過,我就讓劉某某給我拿了一些假冒的洗發水和香皂,等客戶走后,我給了劉某某200元。劉某某跟我說就是假貨,因為我不想送太貴的贈品,就從劉某某手里買了一些便宜的洗發水和香皂,其中750ml的飄柔洗發水12瓶、750ml海飛絲洗發水6瓶,每瓶6.7元;舒服佳香皂72塊,130元。
經辨認,劉某某辨認謝某某,謝某某辨認劉某某,均辨認無誤。
⑼李某某證言節錄,我在尖草坪區小商品市場南方日化城(辦-12號)做酒店用品生意,以前劉某某經常來南方日化城送貨,時間長了就認識了。2014年2月28日,我準備購買一些洗發水和香皂給我的員工發福利,正好碰見劉某某,我問他拉的什么貨,他說水貨,就是假貨,我為了貪圖便宜,就買了5件日用品,其中400ml飄柔洗發水2件(24瓶)、400ml海飛絲洗發水1件(12瓶)、400ml潘婷洗發水1件(12瓶)、400ml舒膚佳沐浴露1件(12瓶),共計5件,每件60元,一共300元。
經辨認,劉某某辨認李某某,李某某辨認劉某某,均辨認無誤。
⒎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節錄,2012年7月,我在跑運輸的時候認識了一個姓鐘的廣東人,他是批發假冒日用品的,我就找他進貨,每次都是我要多少貨打電話給他,他再給我發貨。我在太原市杏花嶺區谷旦村租的一個庫房,還在柏楊樹村租的兩個庫房,都是用來存放假冒日用品的。我一共從姓鐘的買了2000余件假貨,賣了6萬元左右,利潤6、7千元。我購買的假冒日用品大部分在太原的各大早市以及趕集市場零售了,有少部分賣給太原市尖草坪小商品市場的人。我記得有小商品市場南方日化城做酒店用品生意的李某某,南方日化城做酒店用品生意的廣東人小妹,還有一個是鋼新商貿城的羅某某。李某某買了400ml飄柔洗發水2件(24瓶)、400ml海飛絲洗發水1件(12瓶)、400ml潘婷洗發水1件(12瓶)、400ml舒膚佳沐浴露1件(12瓶),每件60元,一共300元。羅某某買了海飛絲、飄柔、潘婷洗發水各一件,200ml裝,一件24瓶,每件70元,還有一種記不清了,也是24瓶70元,一共280元。賣給小妹750ml的飄柔洗發水12瓶、750ml海飛絲洗發水6瓶,每瓶6.7元;舒服佳香皂72塊,130元,合計250元。我以前在尖草坪小商品市場批發“凈螨”牌香皂,所以很多人都認識我,后來我賣假冒日用品,市場有些人也知道。我的貨都是從姓鐘的廣東人手里進的,都是貨到付款,貨款付給山西晉聯華物貿有限公司了。廣東發貨寫的收貨人是“王老板”,電話號碼是我的手機號,每次都是山西晉聯華物貿有限公司打電話告訴我貨到提貨,然后我就一個人開車過去提貨,提貨前先將貨款和運輸費給了物流公司。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且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從被告人劉某某處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屬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從2014年3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
罰金應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已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由原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由原偵查機關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及收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富平
人民陪審員 許 道
人民陪審員 溫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書 記員 李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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