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刑初字第278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0-31)
(2014)杏刑初字第278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86年1月21日生于山西省陽高縣,漢族,大學文化,個體,戶籍住址:本市尖草坪區,暫住本市杏花嶺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以并杏檢公訴刑訴(2014)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劉莎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在本市杏花嶺區天平西巷“胖子拉面館”門口,因挪車問題與被害人彭某某發生口角進而廝打,被告人陳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彭某某頭、面部數下,后二人被勸分開。被告人陳某進入上述面館內,被害人隨后進入該面館后二人再次發生廝打,被告人陳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頭部、身體數下。經鑒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陳某賠償被害人20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當庭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15時許,在本市杏花嶺區天平西巷“胖子拉面館”門口,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彭某某因挪車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廝打,被告人陳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彭某某頭、面部數下,后被旁人拉開。被告人陳某進入“胖子拉面館”內,被害人隨后進入該飯店,二人再次發生廝打,被告人陳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頭部、身體。造成被害人彭某某左眼眶內壁、下壁骨折,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等。經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陳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彭某某達成和解協議書,被告人陳某賠償被害人彭某某各項經濟損傷共計20萬元,賠償款已履行。被害人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證實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⒈被害人彭某某的陳述節錄,2014年5月21日下午約2點多,我在家聽到有一男子給我妻子打電話,讓挪車,說他要把車停到便道上,我妻子拿著電話到窗戶上看了一下,和對方說“我的車沒有擋住你,你要上便道停車我得給你挪,走的時候還得給你挪”,對方說非要停到便道上讓挪車,我妻子對他說“你怎么不講理,你要是不講理我還不在家了”,然后對方對我妻子說小心你的車。這時我就從我妻子手里接過電話,問對方說“你是個誰了,是哪個車了”,對方說“你不用管,看好你的車”,我就和他在電話里吵了起來。我準備和朋友出去洗澡,走到樓道里我妻子喊我說,那個男子回來了,在樓下胖子飯店門口。我下樓到了胖子飯店門口看到一個二十多歲的男子,站在胖子飯店臺階上,我走過去問他“你是個誰了,叫喚什么”,他手里拿著一罐飲料扔過來,砸在我的后腦部,然后過來用拳頭打了我頭部十五、六拳,我抓住他的衣服,這時周圍的人把我們拉開了。拉開后我打電話報了警。這時我妻子從樓上下來,我妻子就罵打我的男子,我對我妻子說“給我拿把刀來”,這時這個男子進了胖子飯店,我看到老板娘攔住他,也不知道說了什么,我也進了胖子飯店,我們又吵起來,我順手就拿了一瓶啤酒罵他,人們過來拉我,他又沖過來朝我的頭面部打。再后來警察就來了。
彭某某的辨認筆錄,證實其指認出被告人陳某是毆打其的人。
⒉證人證言。
⑴李某某的證言節錄,我在天平西巷口修車補胎。2014年5月21日15時左右,我正在天平西巷口修車,看見二胖(彭某某)和一個小伙子(被告人陳某)在胖子拉面館門口,二人不知道因為什么在爭吵,我還對他們倆說了一句“吵什么了”,我就修我的車,沒過多長時間就聽見胖子拉面館門口打起來了,我就往過走,看見二胖和那個小伙子打在一起,互相打對方的頭部和臉部,我走到跟前,和一個大個子還有兩三不認識的人把他們拉開,我還說“你們不行報了警就行了么,都是鄰里鄰居的”,我就看見小伙子進了胖子拉面館,二胖也進了胖子拉面館,我就去攤上修車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當時他倆誰先動的手我沒看見,他倆都動手了,互相用拳頭打對方的頭部和臉部。
⑵董某的證言節錄,2014年5月21日下午15時左右,我在天平西巷的家中,有人給我打電話說“把你的車挪一下”,我就在陽臺上看我的車在路邊停著,沒有擋著別人的車,我就在電話里說“我的車沒擋你呀”,對方說“把你的車挪一下,我要把車停到路牙子上”,我說“路這么長,你隨便找個地方停就行了”,對方說“我就要停在上面了”,他堅持要我挪車,我說我在外面了,他就說“把你的車看好,小心你的車”。我老公彭某某在家聽到對方威脅我了,就從我手里拿過電話說“咋回事了,你是誰了,你別走,我下去看看你是個誰了”,說完他就下樓去了。后我聽到樓下我老公和另一個人大聲吵,我就跑到陽臺上看,看見我老公從胖子拉面館退到馬路上,一個小伙子在追他,對方朝他的頭部打,我就趕緊下樓,到了胖子拉面館門口他們已經不打了。我老公在飯店門口坐著,那個小伙子在飯店里坐著,我就進了飯店對小伙子說“我的車沒有擋著你的車,我給你挪車是人情,不挪是本分”,我老公也進了飯店說“憑啥給你挪車了”,他倆就吵起來,后打起來了,那個小伙子朝我老公頭部不停打,我老公還手沒有我沒看清,我看見我老公鼻子流血了,周圍的人往開拉,把他們拉開了。我老公就報了警。
⑶喬某某的證言節錄,我是胖子拉面館的老板娘。2014年5月21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我正在飯店坐著,就看見飯店門口有人叫喊,我跑出飯店,看見旁邊補胎的一個大個子在拉架,是一個年輕男子(被告人陳某)和二胖(彭某某),他們分開后,我就回了飯店,那個年輕人也進了飯店,拿了一桶飲料坐下喝,過了一二分鐘,二胖的妻子進了飯店對這個年輕人說“我給你挪車是人情,不挪是本分”,這個年輕人笑了笑,二胖緊跟著進了飯店,問年輕人“你是哪里的”,年輕人沒有說話,二胖就往年輕人跟前沖,二胖的妻子還有大個子就在中間勸,二胖朝年輕人上身和頭部打了幾下,年輕人沒有還手,后來年輕人就火了,就站起來用拳頭朝二胖的身上和頭上打了幾下,我就拉上我女兒出了飯店,過了幾分鐘飯店里的動靜小了,我就又進了飯店,看見二胖趴在桌子上,用紙擦鼻子上的血,后來沒有看見他們再打。
⒊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杏)公(法)鑒(傷)字(2014)第6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彭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⒋書證。
⑴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鼓樓派出所的調派出動單,證實2014年5月21日15時11分,接一男子報警稱,在半坡東街有人打架。
⑵被告人陳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彭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達成的和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陳某賠償被害人彭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該賠償款已履行;被害人彭某某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⑶被告人陳某的戶籍證明。
⒌被告人陳某的供述節錄,證實2014年5月21日15時許,在本市天平西巷因挪車問題與被害人彭某某發生爭執進而打斗的經過。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且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且當庭自愿認罪,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賠償款已履行,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拴柱
人民陪審員 張 勇
人民陪審員 馬黎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書 記員 李春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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