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民初字第01704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2014-11-7)
(2014)萬民初字第01704號
原告廉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經和好,原告申請撤訴,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廉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馬蕊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白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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