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民初字第1403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8-27)
(2014)萬民初字第1403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
被告樊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8月26日以雙方自行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員 曹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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