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民初字第1383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9-24)
(2014)萬民初字第1383號
原告成某甲,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原告成某甲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明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成某甲與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成某甲訴稱,原、被告于1994年1月13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成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差,雙方性格差異大,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不休。近幾年原、被告的關系持續惡化,沒有得到絲毫改善。雙方生活中互不理睬、互不關心、形同路人。原告多次溝通無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們已經結婚20年了,我認為我們的夫妻感情很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13日依法登記結婚;楹笊蛔,取名成某乙。現原告以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差,雙方性格差異大,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打鬧,雙方生活中互不理睬、互不關心,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應該相互理解、相互體諒、相互關心,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屬于一般家庭矛盾。只要雙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還是可以和好如初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成某甲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曹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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