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民初字第1351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9-22)
(2014)萬民初字第1351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
被告牛某,男,漢族。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牛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牛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月經介紹認識,2011年3月14日登記結婚,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牛某某。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瑣事拌嘴吵架,期間被告還多次毆打原告,被告不但不出去掙錢,還限制原告和兒子的生活費,除此之外被告還經常摔打家居,甚至給原告發一些恐嚇短信,致使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牛某辯稱,原告所說的與事實不符,我們感情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經介紹認識,2011年3月14日登記結婚,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牛某某。現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結婚后發現兩人彼此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應該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屬于一般家庭矛盾。只要雙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相互溝通,還是可以和好如初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原告在庭審中提交被告對原告施行家庭暴力致傷的照片,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也無被告毆打原告的證據,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牛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曹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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