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民初字第1089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4-8-5)
(2014)萬民初字第1089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賀春林,山西寧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賀春林與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我與被告2012年8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沒有子女,也沒有共同財產。由于原、被告都是再婚,被告年齡又比原告大許多,所以婚后一直沒有培養起感情。被告整天無所事事不管家里的事情,經常無理取鬧對原告毆打虐待。原告現在連家也不敢回,一直在外居住,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這段不幸的婚姻。
被告李某某辯稱,如果原告想離婚要對我進行賠償,我也同意離婚,我打原告是因為原告經常晚上不回家。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8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從2014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共同財產豐田卡羅拉汽車一輛,在被告處。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被告常因家庭矛盾對原告進行毆打,致使原告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故原告以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短信、照片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夫妻雙方應相互理解、相互關心、加強溝通。但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瑣事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財產豐田卡羅拉轎車一輛,庭審中原告表示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可以放棄共同財產的分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豐田卡羅拉轎車一輛歸被告李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曹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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